新竹市政府勞工及青年處
・新竹市政府勞工及青年處為增進身心障礙者人際互動、建立職業認知與態度,並協助其了解就業市場需求,特提供補助予符合資格的團體或機構辦理就業促進活動。本計畫旨在提升身心障礙者的知能及就業品質,保障其工作權益。申請單位須為新竹市立案的身心障礙團體、庇護工場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為身心障礙者的工會。補助內容包含就業前準備活動及核心課程,每年最高可獲 6 萬元補助,用於講師鐘點費、出席費、餐費、交通費等項目。申請單位需於每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期間,檢附申請書、計畫書、章程及立案證書影本向勞工及青年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本市立案且章程及宗旨目的與就業服務相關之身心障礙團體或機構;本市立案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本市立案且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為身心障礙者之工會
・每年補助總金額:上限 60,000 元
・就業前準備活動:每年累計補助金額上限 40,000 元(觀摩、參訪活動 1 年以 1 次為限)
・核心課程:每年累計補助金額上限 20,000 元
・講師鐘點費:外聘國內專家學者每小時上限 2,000 元;與申請單位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人員每小時上限 1,500 元;內聘每小時上限 1,000 元
・出席費:外聘每人次上限 2,500 元
・餐費:每人每餐上限 100 元(不含早餐)
・茶水費:每人每天上限 40 元(辦理活動時間為 1 天以上未達 5 天,且確有提供茶水之需要者)
・交通費:外聘國內專家學者依實核支
・車資:每輛依實核支
・場地費:每場依實核支
・場地佈置費:每場依實核支(紅布條以補助 1,500 元為限)
・文具用品費:每人依實核支
・印刷費:每人依實核支(印製講義、手冊及簡章等資料)
・材料費:每人依實核支
・保險費:每人依實核支
・雜支:活動總經費 2%
・申請方式:於活動辦理前 1 個月,以公文檢附計畫(包含活動名稱、計畫目標、日期、地點、經費概算表等)向本處提出申請,本計畫按申請順序核辦,年度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
・重要時間點: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執行完成後 14 日內,檢附核銷文件報送本處辦理核銷
・注意事項:旅遊、健行、聚餐、烤肉、慶生等聯誼性質活動,以及紀念品、宣導品、禮品與禮金等,不列入補助範圍;補助項目涉及宣導相關業務時,應明確標示「廣告」二字,且揭示辦理或補助機關及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活動內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含講師鐘點費),受補助單位應負責辦理所得稅扣繳及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自籌款需佔活動總經費 15%以上;受補助單位所檢附之支出憑證,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正本送本處核銷,受補助單位自留原始憑證影本及自籌項目之原始憑證正本,皆應自行存留 10 年,以備本處及審計等單位查核;若有濫用補助經費、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出、虛(浮)報等不法情事或不予補助事項者,經查證屬實將扣減或追回補助款項;查有同一案件向 2 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未依規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且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將函文通知受補助單位撤銷該補助案件及收回已撥付款項;查有未依補助用途支出或有虛(浮)經費、不予補助及其他缺失等情事,將函文通知受補助單位補正送審或繳回部分(或全額)補助款;受補助單位如經查核有上列情事,且未依限期補正、繳回補助款者或申復未獲本處同意者,下一年度暫停受理該單位之申請本計畫補助款
最高60,000元
申請:每年 1/1 ~ 10/31;活動:核定後至申請年度 11/30 前
申請書(附表 1)、計畫書(附表 2)、申請單位章程、立案證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