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提供兩類津貼:訓後就業津貼及推介就業津貼。對象為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定之退除役官兵。訓後就業津貼針對參加特定職業訓練並於結訓後六個月內(從事農業者十二個月內)就業,且連續就業滿三個月者。推介就業津貼則適用於經榮民服務處或職訓中心推介就業,並於同一機構連續就業滿三個月者。津貼發給金額依退除役官兵類別及就業月份有所不同,第一類退除役官兵訓後就業津貼每月最高可領 12,000 元,推介就業津貼每月 8,000 元;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訓後就業津貼每月最高 6,000 元,推介就業津貼每月 4,000 元,合計最多發給十二個月。申請人需於連續就業每滿三個月後,向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所定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結訓後自行就業或經推介就業,或未參加職業訓練經推介就業;於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就業滿三個月;就業期間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等職業相關保險;自營作業者須完成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加入相關公會;受僱者每月領取薪資應達最低工資(但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請假或因天災、其他不可歸責於受僱者之事由,致每月領取薪資未達最低工資者不在此限)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參加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職業訓練之一,並取得結訓證明,且於職業訓練結訓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就業(從事農業者為十二個月內就業);經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或職訓中心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
・不可申請:非本條例第二條所定退除役官兵;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不符第六條或第七條申請條件;逾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申請期限;曾申領本辦法津貼,離職後再就業,並申請相同項目之津貼(但屬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非自願離職者,自離職日起算二個月內再就業,且於再就業之同一機構連續就業滿三個月者不在此限);留職停薪後復職逾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參加職業訓練或經推介後就業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且參加公教人員保險;為就業機構雇主或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於同一就業機構或同一負責人之就業機構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但屬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非自願離職或就業前於就業機構或其附屬訓練機構進行職前訓練者不在此限);實際就業機構及投保單位不一致(但經證明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同一時期已受輔導會就業、就養或就學輔導安置;重複申領或本辦法施行前曾領取輔導會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津貼;已領取政府機關(構)其他促進就業或創業之相關補助或津貼;規避、妨礙或拒絕輔導會或榮服處之查核;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訓後就業津貼(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 12,000 元;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 8,000 元
・訓後就業津貼(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 6,000 元;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 4,000 元
・推介就業津貼(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每月 8,000 元
・推介就業津貼(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每月 4,000 元
・津貼合計最多發給十二個月
・申請方式:向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申請人就業期間,同時符合訓後就業津貼及推介就業津貼申請條件者,僅得擇一申請;申請人得於連續就業每滿三個月之次日起算,申請前三個月就業期間之津貼;連續就業每滿三個月後,再連續就業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而離職者,得申請離職前足月之津貼;各次申請得合併提出;曾申領本辦法津貼,離職後再就業者,不得再申請相同項目之津貼(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非自願離職者除外);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就業期間,自留職停薪日起算二年內復職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剩餘月份數之津貼;輔導會、榮服處為查核需要,得通知申請人提供申請津貼相關佐證資料,或派員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最高12,000元
申請:即日起(無公告截止);活動: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訓後就業津貼申請書、職業訓練班隊之辦訓單位或輔導會所屬農場所開立結訓證明文件影本、職業訓練班隊之辦訓單位所開立全日制班隊證明文件(輔導會、勞動部或其所屬機構所開立結訓證明已註明全日制者免附)、受僱者薪資證明文件影本;自營作業者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一期營業稅、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持續營業之銷售額證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加入相關公會或執行業務證明、查詢退除役官兵身分及勞工保險或其他保險資料同意書、屆退官兵薦訓證明文件影本(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申請者)、其他經輔導會指定之文件、推介就業津貼申請書、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所開立推介就業介紹卡、推介就業津貼薪資證明文件影本、推介就業津貼查詢退除役官兵身分及勞工保險或其他保險資料同意書、其他經輔導會指定之文件
榮民服務處的聯絡電話、地址及服務時間未於文案中列出。文案中提及「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及「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但未說明其定義或分類標準。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0462&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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