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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內容簡介】

・本辦法旨在提供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符合資格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且為車輛所有人並持有有效駕駛執照,若已貸款購買或承租停車位逾三個月,即可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補貼金額依身分及申請項目而異,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依利息差額全額或部分補貼,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則依實際每月租金比例補助,每月最高 1,000 元。申請人需備妥申請書、證明文件、執照及契約影本等資料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已貸款購買停車位,或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 3 個月
・不可申請:身心障礙者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身心障礙者入住 24 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身心障礙者遷離戶籍地;購買或承租停車位非供停車使用;購買或承租之停車位轉售、轉租或轉借第三人;貸款或租賃契約終止;同時接受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申請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助已達一處限制
・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依實際貸款年限補貼利息差額,低收入戶全額補貼、中低收入戶補貼 80 %、領有生活補助費者補貼 50 %
・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依實際承租期間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實際每月租金 50 %為限、中低收入戶補助實際每月租金 40 %為限、領有生活補助費者補助實際每月租金 25 %為限,每月補助金額不得逾 1,000 元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重要時間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文件備齊日起 1 個月內完成核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 15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受理機關申請複查;經審核符合資格者,以其文件備齊之當月起計算補貼或補助金額;申請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每年度結束後 1 個月內,檢附前一年度全年繳款證明,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 30 日內完成審查,並將補貼金額匯入申請人帳戶;申請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每月 10 日之前匯入申請人帳戶
・注意事項:每人限申請一處;承租停車位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不符合本辦法請領資格而領取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 60 日內繳還溢領金額;身心障礙者死亡,其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未及匯入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

【金額/折扣】

1,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書、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之證明文件、車輛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影本、貸款或租賃契約影本、停車位所有權證明影本(承租停車位者免附)、最近一期貸款或租金繳納證明

【注意事項】

文案為法規條文,未提供具體申請連結、聯絡電話或地址。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FilesType.aspx?DataId=D0050182&m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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