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辦法提供身心障礙者兩類型的住宅補貼:房屋租金補貼與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僅能擇一辦理。房屋租金補貼按月每坪最高 330 元,並以租金總額 50 % 為上限,實際金額由地方政府公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最高可貸 2,200,000 元,補助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的差額。申請對象為設籍於直轄市、縣(市)的身心障礙者,需符合家庭收入、無自有住宅等條件,並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可為僅有一戶於申請日前 5 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清償者);購置或租賃之住宅應在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房屋租金補貼適用:**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5 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房屋租金補貼適用:**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房屋租金補貼適用:**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房屋租金補貼適用:**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適用:**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4 倍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適用:**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房屋租金補貼適用:**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個別持有應有部分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房屋租金補貼適用:**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且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房屋租金補貼適用:**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房屋租金補貼適用:**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 5 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房屋租金補貼適用:**現有住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適用:**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 5 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清償者
・不可申請: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就房屋租金補貼或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僅能擇一辦理;**房屋租金補貼適用:**入住 24 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房屋租金補貼適用:**接受補貼後,喪失補貼資格者;**房屋租金補貼適用:**同時享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2 種以上;**房屋租金補貼適用:**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購屋貸款利息補貼適用:**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
・房屋租金補貼:按月每坪最高 330 元,並以租金總額 50 % 為上限,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貼
・房屋租金補貼:申請補貼金額低於上限者,核實補貼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 2,200,000 元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 5 年,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再展延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計算基準: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補助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撥付予身心障礙者本人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 60 日內完成調查、審查及核定;核定之補助款應於核定次月 10 日前匯入申請人帳戶
・注意事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於受補貼期間因公共工程需拆除、天然災害毀損或有毀損之虞,經申請更換擔保品並核准者,得繼續辦理貸款
最高2,200,000元
申請書、繳款證明(購屋貸款利息補貼適用)、身心障礙者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購屋貸款利息補貼適用)、切結書(購屋貸款利息補貼適用)、相關證明文件(用於認定毀損住宅或不適合居住住宅)
本辦法為法規條文,實際申請細節、應備文件清單及受理起訖日期需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為準。租金補貼金額上限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酌後公告。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FilesType.aspx?DataId=D0050068&m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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