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內政部訂定「身心障礙者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身心障礙者減輕居住負擔。本辦法提供兩種主要補貼:租金補貼與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每月每坪最高 330 元,且以租金的 50 %為上限;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則針對最高 220 萬元貸款額度,補貼銀行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貸款利率的差額。申請人需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符合家庭收入、自有住宅狀況等條件,且兩項補貼僅能擇一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或購置住宅位於申請人戶籍登記之直轄市、縣(市);(針對租金補貼)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2.5 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針對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4 倍;(針對租金補貼) 申請人、配偶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符合特定情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針對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申請人、配偶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於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前 5 年內購買且尚未清償貸款之住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針對租金補貼,視為無自有住宅之情形) 申請人、配偶及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其持分合計面積未滿 40 平方英尺;(針對租金補貼,視為無自有住宅之情形) 申請人、配偶及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受託管理他人財產,且非信託財產之委託人;(針對租金補貼,視為無自有住宅之情形) 申請人、配偶及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僅持有政府公告拆除之住宅;(針對租金補貼,視為無自有住宅之情形) 申請人、配偶及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僅持有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住宅,或於申請登記前已毀損面積達 50 %以上,非經修復不能使用者(應檢附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不可申請:同時領取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二種以上之住宅補貼;同時領取政府補助入住機構;居住於政府興建之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針對租金補貼) 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為直系親屬;申請或租賃契約內容有虛偽不實;(針對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購置住宅已出售予他人;身心障礙狀況已不存在或已死亡;遷居至原戶籍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以外地區
・租金補貼:每月每坪最高 330 元,且租金 50 %為上限(不補貼押金及管理費)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貸款額度最高 2,200,000 元,補貼銀行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貸款利率之差額
・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 60 日內完成調查、審查及核定程序,並於核定後次月 10 日前將核定之補貼款撥入申請人帳戶
・注意事項:補貼期間,若因公共建設拆遷或天然災害致房屋毀損,經主管機關及貸款銀行同意,可申請變更擔保品並重新貸款,但優惠貸款額度及償還年限不得超過原貸款餘額及所餘償還年限
最高2,200,000元
本頁面為法規條文,未提供具體申請表單及詳細應備文件清單,實際申請資訊需洽各地方主管機關公告。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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