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本補助旨在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支持,協助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參與活動,或便利其照顧者。補助比率依家庭經濟狀況而定,低收入戶可獲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 75 %,一般戶補助 50 %。申請對象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經評估認定有輔具使用需求。申請人需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評估核定後,可獲得現金或實物給付。具體補助項目、金額及詳細申請條件請參考相關附表。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經評估人員評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使用輔具之必要;符合附表所定各輔具項目之補助對象規定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罕見疾病;經醫師診斷為染色體異常、具先天代謝異常,或其他先天缺陷疾病
・不可申請:輔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申請項目已逾每人每二年度補助四項之原則(輔具屬其他機關(構)移轉使用或回收再利用者不計入);已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取得醫療輔具補助者,該補助項目併入項次計算;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前即先行購買輔具者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 75 %
・一般戶:最高補助金額之 50 %
・輪椅-非輕量化量產型:最高補助 3,5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3 年
・輪椅-輕量化量產型:最高補助 4,0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3 年
・輪椅-客製型:最高補助 9,0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3 年
・電動輪椅-基礎型:最高補助 50,0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5 年
・電動代步車:最高補助 25,0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5 年
・視障用白手杖或杖頭:最高補助 7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2 年
・特製機車-加裝輔助後輪特製車:最高補助 65,0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6 年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委託鄉(鎮、市、區)公所、輔具中心辦理。現金給付者,可委由特約輔具供應單位代為申請撥款
・重要時間點:評估報告書應於受理申請日之次日起 9 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應於收受評估報告書後 10 日內完成(不需評估者,於備齊文件之日起 10 日內完成);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 6 個月內完成購買或領取輔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撥付補助款後 1 個月內完成撥付;對核定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提出申復
・注意事項:輔具補助得以現金或實物給付;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 4 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增列補助項目或調高最高補助金額;部分輔具項目 18 歲以下符合資格者得 2 年申請補助 1 次;部分輔具項目於最低使用年限內僅能擇一申請;申請特製車輛者應具有該類特製車輛之駕照,核銷時須檢附行照影本且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最高65,000元
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附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三個月內有效之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供應商出具之保固書影本、其他必要證明文件、資料
實際補助項目、最高金額、最低使用年限、補助對象、評估人員、方式、輔具規格或功能規範等詳細資訊,請參閱「附表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PDF」。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起訖日期,為常態性補助辦法。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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