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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內容簡介】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旨在提供經濟支持給符合資格的身心障礙者。申請對象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申請人需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定家庭總收入及財產基準。補助金額依身心障礙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每月核發 3,500 元至 8,200 元不等。申請人應備妥申請表、國民身分證等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 2,000,000 元,每增加一人,增加 250,000 元;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臺灣省不動產限額 2 倍(但前一年度已領取生活補助費,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價值增加幅度未超過當地區土地公告現值調增幅度者,不受此限)
・不可申請:同時符合申請本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要件者(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受補助人死亡;受補助人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受補助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已改善;生活補助費未真正用於照顧受補助人;受補助人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受補助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受補助人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
・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 8,200 元
・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 4,700 元
・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 4,700 元
・中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 3,500 元
・非屬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 4,700 元
・非屬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 3,500 元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溯至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應於次月 15 日前撥付核定之生活補助費
・注意事項:補助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 15 日內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通知主管機關

【金額/折扣】

最高8,200元

【期間】

申請:即日起(無公告截止);活動: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申請表、國民身分證正本(14 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驗畢後發還)、其他必要證明文件、診斷證明書(如為診斷證明書,應於開立日起 3 個月內提出)

【注意事項】

文案為法規條文,其中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的具體基準(如最低生活費、平均消費支出、不動產限額)為動態資訊,需參照社會救助法及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的數值。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FilesType.aspx?DataId=D0050189&m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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