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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居住生活 全台 期限 2026-12-31

【主辦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容簡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推出「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旨在減輕國民租屋負擔。本計畫提供每月租金補貼,金額依家庭成員組成、地區及是否具備弱勢身分而異,並設有加碼機制。申請對象為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自有房屋的國民,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所得須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最低生活費三倍。符合資格者可透過線上、郵寄或臨櫃方式提出申請,原 114 年度租金補貼舊戶將自動帶入申請,無須重新辦理。補貼款項將按月撥入申請人指定帳戶,補貼期間與受理申請期間相同。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已成年(無完全行為能力者,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或未成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由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最近一次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詳見附表一);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特定情況除外,如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家庭成員為接受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計畫之未成年人);租賃房屋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或建物登記主要用途含有「住」、「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租賃契約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不得為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者不在此限);每月租金不得超過附表二之租金上限;租賃契約如載有用途,應包括居住使用;租賃房屋不得為提供二十四小時照顧服務之機構
・不可申請:同一家庭提出二件以上申請,且未於限期內擇一申請者;家庭成員持有自有房屋;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或出租人死亡,未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十一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未再租賃房屋;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申請人或其配偶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管收或勒戒,未經地方主辦機關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變更受補貼者;喪失我國國籍,或出境滿 2 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同一租賃契約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同為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遷居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房屋未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十二點規定辦理;受補貼者以書面提出自願放棄租金補貼
・每月租金補貼: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依家庭成員組成及地區分級(詳見附表四),補貼期間以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間為限
・補貼金額加碼:單身青年 1.2 倍、新婚家庭 1.3 倍、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 1 人 1.4 倍、2 人 1.6 倍、3 人 1.8 倍(逾 3 人者每增生育 1 名未成年子女,補貼金額加碼倍數增加 0.2 倍),經濟弱勢 1.4 倍、社會弱勢 1.2 倍。同時符合二種以上補貼金額加碼身分者,補貼金額擇高補貼(詳見附表五)
・申請方式:鼓勵全面線上申請(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網站提出);郵寄申請(填寫申請書並備妥應檢附文件後,以掛號郵寄至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住宅服務科,以郵戳為憑);臨櫃申請(於行政機關辦公日服務之上班日至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住宅服務科辦理)
・注意事項:原 114 年度租金補貼之舊戶(114 年有撥款紀錄者及 114 年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直接帶入申請,無須再提出申請。補貼款項按月撥入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不足月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計算其補貼金額。同一家庭以提出 1 件申請為限。

【期間】

申請:2026/01/01 ~ 2026/12/31;活動:2026/01/01 ~ 2026/12/31

【應備文件】

申請書(線上申請者免附)、於申請日已起租或自申請日起 60 日內起租之定期租賃契約影本或電子契約、載有申請人戶名及帳號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費用之帳戶)、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 1 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弱勢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地方主辦機關得依據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協助認定者免附)、申請人或其配偶有監護職務,應檢附受監護人載有監護記事之戶籍資料、家庭成員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統一證號(地方主辦機關得依據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協助認定者免附)

【聯絡方式】

電話:(04) 22289111 分機 69300|地址: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服務時間:臨櫃受理時間為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5 時止

資料來源:https://thd.taichung.gov.tw/3861656/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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