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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就業獎勵

財經金融 桃園市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內容簡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為協助失業勞工投入照顧服務業,並充實該領域人力,特別推出就業獎勵津貼。本津貼鼓勵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受僱於居家式、社區式、機構式及巷弄喘息等長照單位從事照顧服務工作。符合條件的勞工,每月薪資不低於基本工資,且具備照顧服務員相關資格,即可申請最高 108,000 元的獎勵金,分 18 個月核發,每月金額依就業期間遞增。申請人需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取得推介卡,受僱滿 30 日後即可檢附文件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失業勞工;受僱於居家式、社區式、機構式及巷弄喘息照顧機構等長照單位從事照顧服務工作;受僱連續達 30 日以上;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完成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津貼:最高 108,000 元,最長 18 個月
・第 1 個月 ~ 第 6 個月:每月核發 5,000 元
・第 7 個月 ~ 第 12 個月:每月核發 6,000 元
・第 13 個月 ~ 第 18 個月:每月核發 7,000 元
・申請方式:符合資格之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並發給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推介卡。勞工受僱於符合規定之長照單位連續達 30 日以上,且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於受僱每滿 3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
・注意事項:勞工合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缺工就業獎勵)之津貼,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

【金額/折扣】

最高108,000元

【聯絡方式】

電話:桃園就業中心 03-3333005、中壢就業中心 03-4681106、竹北就業中心 03-5542564、新竹就業中心 03-5343011、苗栗就業中心 037-358395、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03)485-5368|地址:桃園就業中心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9 號、中壢就業中心 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 182 號、竹北就業中心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九路 7 之 3 號、新竹就業中心 新竹市光華東街 56 號、苗栗就業中心 苗栗市中山路 558 號、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 851 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8 時 00 分至 12 時 00 分,下午 1 時 00 分至 5 時 00 分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具體應備文件清單。

資料來源:https://thmr.wda.gov.tw/cp.aspx?n=402BF5E7BE28DB7C&s=64D0CD86E9048B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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