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為活化中高齡及高齡勞動力,鼓勵年滿 55 歲以上或年滿 45 歲以上依法退休者重返職場,並鼓勵事業單位積極進用,特別訂定「五五就業促進獎勵」。此計畫提供勞工最高 60,000 元的就業獎勵,以及雇主最高 300,000 元的職場支持輔導費。勞工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連續受僱滿 30 日,且每月工資達一定基準即可申請。雇主則需僱用經推介的勞工,並提供友善協助方案,即可申請輔導費。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勞工就業獎勵:**;年滿 55 歲以上,或年滿 45 歲以上依法退休者(依法退休指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公務人員退休金、教職員退休金、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退伍金)或公營事業退休金);離開職場連續達 3 個月以上(依勞工保險效力停止次日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效力停止次日,或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次日計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 30 日;全時工作者每月工資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部分工時工作者按其年齡每月工資不低於特定數額(年滿 45 歲至 54 歲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 1/2;年滿 55 歲至 64 歲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 1/3;年滿 65 歲以上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 1/4);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雇主職場支持輔導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勞工(對象條件同勞工就業獎勵);勞工每月工資達最低工資數額(全時工作者)或特定比例(部分工時工作者);提供勞工下列之一之友善協助方案:專屬教育訓練教材、彈性調整工作時間、家庭照顧協助措施或補助、每月至少 2 次心理諮詢或關懷措施、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之友善協助方案;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不可申請:**勞工就業獎勵:**;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已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之再就業獎勵、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之就業獎勵或政府機關所定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津貼或獎勵;同時受僱於 2 個以上雇主,且同時符合本要點領取規定者,僅得擇一申請;於同一雇主或同一負責人之其他事業單位離職未滿 1 年再受僱;**雇主職場支持輔導費:**;僱用之勞工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已領取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之雇主工時調整獎勵或政府機關其他性質相同補助、津貼或獎勵;實施減班休息或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 1 年之同一勞工
・勞工就業獎勵(全時工作者):每月 10,000 元,每人最高發給 6 個月
・勞工就業獎勵(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月工資達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 1/2):每月 5,000 元,每人最高發給 6 個月
・勞工就業獎勵(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月工資達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 1/3 且未達 1/2):每月 3,500 元,每人最高發給 6 個月
・勞工就業獎勵(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月工資達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 1/4 且未達 1/3):每月 2,500 元,每人最高發給 6 個月
・雇主職場支持輔導費:每連續僱用年資未滿 1 年之勞工滿 30 日,每人補助雇主 3,000 元
・雇主職場支持輔導費:同一雇主每年最高核發 300,000 元
・雇主職場支持輔導費:補助人數上限為第一次申請日前最近 1 個月勞工保險投保人數的 30 %,不足 1 人以 1 人計;勞保投保人數 10 人以下者,最多補助 3 人
・申請方式:勞工應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或至主辦機關指定資訊系統報名參加。雇主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勞工請領就業獎勵,應於連續受僱每滿 3 個月之次日起 90 日內,向原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雇主請領職場支持輔導費,應於連續僱用每滿 9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向原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勞工或雇主申請獎勵或補助,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或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勞工或雇主應妥善保存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每月工資證明文件/清冊、出勤紀錄及相關人事資料。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違反者處 50,000 元以上 500,000 元以下罰鍰。
最高300,000元
就業獎勵申請書(勞工)、領取收據(勞工)、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影本(勞工)、工資證明文件影本(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勞工)、職場支持輔導計畫書(雇主)、依法設立資料(如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社團法人登記等資料)(雇主)、已足額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等佐證文件(雇主)、職場支持輔導費申請書(雇主)、僱用名冊(雇主)、工資清冊(雇主)、出勤紀錄(雇主)、僱用勞工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雇主)、提供友善協助方案之佐證資料(雇主)、職場支持輔導計畫書之核定函(雇主)
電話:計畫承辦人銀髮中心張小姐 (03-558-3456 #215);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代表號 (03)485-5368|地址: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326020 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 851 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8 時 00 分至 12 時 00 分,下午 1 時 00 分至 5 時 00 分
實際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未在文案中明確列出,為常態性計畫。部分應備文件為申請書或收據範本,需填寫。勞工就業獎勵和雇主職場支持輔導費的應備文件清單已合併列出。
資料來源:https://thmr.wda.gov.tw/cp.aspx?n=26F3F58329CF6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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