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大量解僱再僱用獎勵,鼓勵事業單位優先再僱用曾遭其大量解僱的勞工,以保障勞工工作權並創造再就業機會。事業單位若在大量解僱後,優先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且曾遭其解僱的同一勞工連續滿 3 個月,即可申請此獎勵。獎勵金依受僱勞工人數核發,每人每月最高 5,000 元,最長可領 3 個月。申請單位需在僱用勞工之日起 30 日內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並於連續僱用滿 3 個月後 30 日內檢附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於優先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且經其大量解僱之同一勞工連續滿 3 個月
・不可申請:事業單位解僱勞工未依法發給資遣費、退休金;事業單位之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依本法受禁止出國之處分未廢止或撤銷;事業單位依本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受罰鍰處分;事業單位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類似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未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發給工資;未依法對再僱用之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同一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類似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同一勞工經原雇主或其他雇主最後一次申領本獎勵或政府機關其他類似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未滿 1 年;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事業單位申請不實
・僱用獎勵金:每人每月 5,000 元,最長發給 3 個月(適用於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 32 小時以上,或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 20 小時以上)
・僱用獎勵金:依勞工每週工作時數與全時工作時數之比例發給,最長發給 3 個月(適用於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達 32 小時,或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未達 20 小時)
・申請方式:事業單位應於開始僱用原經其大量解僱勞工之日起 30 日內,檢具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加保單影本,報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並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滿 3 個月之日起 30 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5,000元
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加保單影本(備查用)、申請書、勞工名冊、載明勞工工作時數之薪資印領清冊、依本法第四條規定之解僱計畫書或本法第七條規定之協議書、原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之受解僱勞工名冊、優先僱用原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之證明文件、雇主若為原事業單位主要股東重新組織營業性質相同之公司,應另備歇業前及重新組織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股東名簿、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電話:(03)4855368 分機1820、分機1815|地址: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851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00分至12時00分,下午1時00分至5時00分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為動態日期,依事業單位實際僱用日期計算,頁面未提供固定日曆起訖日期。
資料來源:https://thmr.wda.gov.tw/cp.aspx?n=04D904A308635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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