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出專案缺工就業獎勵津貼,鼓勵失業勞工投入特定缺工產業。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包括特定對象或一般失業勞工,只要受僱於指定缺工職位並連續就業滿 30 日且依法投保,即可申請。津貼依勞工身分(特定對象或一般勞工)及工作時數(全時或部分工時)核發,每月最高可領 10,000 元,若於特定地區就業還可額外加發。申請人需備妥身分證、薪資證明及存摺影本等文件,向原推介就業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每連續受僱滿 90 日後 90 日內可申請一次。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與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工作之外、陸籍或港澳地區配偶;或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受僱於專案缺工工作;與雇主具僱傭關係,且非為雇主(含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未具營利事業代表人、負責人、合夥人、董事或監察人身分;以全時工作受僱者,每月薪資不低於勞動部公告之薪資基準;以部分工時受僱者,每月薪資不低於勞動部公告之薪資基準之 1/2;經受僱就業滿 30 日且依法投保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失業期間連續達 14 日以上之特定對象(包含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職業災害失能勞工);一般失業勞工,且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
・不可申請:已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營造業工作試辦計畫之就業獎勵津貼、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之就業獎勵或政府機關所定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或津貼;於同一時期受僱於 2 個以上事業單位者,僅得擇一申領
・特定對象勞工(全時工作):每人每月核發 10,000 元
・特定對象勞工(全時工作,於特定地區就業者):再加發 3,000 元
・特定對象勞工(部分工時工作):每人每月核發 5,000 元
・特定對象勞工(部分工時工作,於特定地區就業者):再加發 1,500 元
・一般勞工(全時工作):每人每月核發 6,000 元
・一般勞工(全時工作,於特定地區就業者):每人每月再加發 3,000 元
・申請方式:向原推介就業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勞工於連續受僱滿 30 日符合請領獎勵資格後,可於連續受僱每滿 9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申請就業獎勵津貼。逾期不得請領逾期月份之津貼
最高10,000元
本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身分證證明文件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薪資證明文件影本、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其他經規定之文件
此內容為申請書,非完整實施要點,部分細節可能未完全揭露。申請期間為滾動式,無固定日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