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推動專案缺工就業獎勵津貼,鼓勵失業勞工投入特定缺工產業。本津貼針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受僱於專案缺工職位者提供每月補助。特定對象勞工若從事全時工作,每月可領取 10,000 元,於特定地區就業者再加發 3,000 元;部分工時者每月可領 5,000 元,特定地區加發 1,500 元。一般失業勞工從事全時工作,每月可領 6,000 元,特定地區加發 3,000 元。申請人需連續受僱滿 30 日且依法投保,並於每滿 9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向原推介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與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工作之外、陸籍或港澳地區配偶;或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至專案缺工工作;受僱就業滿 30 日且依法投保;以全時工作受僱者,每月薪資不低於勞動部公告之薪資基準;以部分工時受僱者,每月薪資不低於勞動部公告之薪資基準之 1/2;未具營利事業代表人、負責人、合夥人、董事或監察人身分;與雇主具僱傭關係,且非為雇主(含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失業期間連續達 14 日以上,且符合下列任一特定對象身分: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職業災害失能勞工;一般失業勞工,且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
・不可申請:已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營造業工作試辦計畫之就業獎勵津貼、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之就業獎勵或政府機關所定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或津貼;於同一時期受僱於 2 個以上事業單位者,已擇一申領其他就業獎勵津貼
・特定對象勞工(全時工作受僱):每人每月核發 10,000 元,於特定地區就業者,再加發 3,000 元
・特定對象勞工(部分工時工作受僱):每人每月核發 5,000 元,於特定地區就業者,再加發 1,500 元
・一般勞工(全時工作受僱):每人每月核發 6,000 元,於特定地區就業者,再加發 3,000 元
・申請方式:向原推介就業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於同一時期受僱於 2 個以上事業單位者,僅得擇一申領
最高10,000元
本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身分證證明文件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薪資證明文件影本、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其他經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