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推出「115年度中央300億元擴大租金補貼」,旨在減輕民眾租屋負擔。凡符合資格的本國籍租屋家庭,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且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低於租賃地最低生活費三倍,即可申請。補貼金額依家庭成員人數、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及租賃房屋所在地而異,並提供單身青年、新婚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經濟或社會弱勢等加碼機制。申請方式包含線上、郵寄及臨櫃辦理,舊戶將自動帶入申請,無須重新提出。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已成年,或未成年但符合特定條件(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或由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最近一次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詳見附表一);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特定情況除外,如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租賃房屋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建物登記主要用途含有「住」、「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租賃契約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不得為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者不在此限);每月租金不得超過附表二之租金上限;租賃契約如載有用途,應包括居住使用;租賃房屋不得為提供二十四小時照顧服務之機構
・不可申請:同一家庭提出二件以上申請,且未依限擇一者;家庭成員持有自有房屋;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或出租人死亡,未依規定辦理;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未再租賃房屋;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申請人或其配偶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管收或勒戒,未經地方主辦機關依規定變更受補貼者;喪失我國國籍,或出境滿二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同一租賃契約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同為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遷居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房屋未依規定辦理;受補貼者以書面提出自願放棄租金補貼
・每月租金補貼:依家庭成員人數、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及租賃房屋所在地分級,最高補貼金額詳見附表四
・單身青年加碼:成年未達 40 歲單身者,補貼金額上限所乘倍數 1.2 倍
・新婚家庭加碼:申請日前 2 年內結婚者,補貼金額上限所乘倍數 1.3 倍
・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加碼:1 人 1.4 倍,2 人 1.6 倍,3 人 1.8 倍,逾 3 人者每增 1 名增加 0.2 倍
・經濟弱勢加碼:補貼金額上限所乘倍數 1.4 倍
・社會弱勢加碼:補貼金額上限所乘倍數 1.2 倍
・補貼期間:以中央主辦機關公告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間為限
・撥款方式:按月撥入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不足月者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計算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郵寄申請、臨櫃申請
・注意事項:原 114 年度租金補貼之舊戶(114 年有撥款紀錄者及 114 年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直接帶入申請,無須再提出申請。同一家庭以提出一件申請為限。同時符合二種以上補貼金額加碼身分者,補貼金額擇高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