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計畫鼓勵漁船船主進用失業達 6 個月以上的民眾擔任漁船船員,並保障其薪資待遇。根據規定,船主提供給船員的月薪資,必須達到每月基本工資加上新臺幣 10,000 元以上的合計金額。此舉旨在促進漁業勞動市場的就業機會,並確保失業者在轉職後能獲得穩定且優於基本工資的收入。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漁船船主預定進用失業者;進用對象為失業者,且失業期間連續達 6 個月以上;進用對象需從事漁船船員工作;進用對象需持有漁船船員手冊
・薪資保障:提供漁船船員之薪資須為每月基本工資加上 10,000 元以上之合計金額
・申請方式:漁船船主填寫「漁船船主預定進用失業者從事漁船船員報備名冊」報備
・注意事項:薪資須符合每月基本工資加上 10,000 元以上之合計金額
10,000元
漁船船員手冊、失業期間連續達 6 個月以上證明
此文件為報備名冊,非完整計畫說明。主辦單位、申請及活動期間等詳細資訊未於頁面中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