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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內容簡介】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提供雇主每月 10,000 元的僱用獎助,最長可領 12 個月。此補助旨在鼓勵雇主聘僱經由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的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以照顧經評估需全日照護的被看護者,或持有特定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的被看護者。雇主需透過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媒合,並符合相關聘僱條件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聘僱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聘僱照顧服務員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達 40 小時;聘僱期間連續達 1 個月以上;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照顧符合「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被看護者」;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完成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不可申請:同一被看護者,已發給雇主合計滿 12 個月補助金;照顧服務員為雇主之配偶、直系血親或其配偶、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其配偶;聘僱照顧服務員或被看護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相關補助或津貼;雇主及受推介之照顧服務員,未於 7 日內將推介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實申領;雇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推介單位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與申請案聘僱之照顧服務員發生勞資爭議,經查屬實;雇主已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僱用獎助:每月 10,000 元,合計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
・申請方式: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注意事項:雇主應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 3 個月之次日起 90 日內提出申請。聘僱期間依實際聘僱時間以 30 日為 1 個月計算,末月聘僱時間逾 20 日而未滿 30 日者,以 1 個月計算。

【金額/折扣】

10,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書、聘僱名冊、領據、印領清冊、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影本、勞動契約影本、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立之推介證明、照顧服務員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適用於聘僱依法取得工作權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照顧服務員)

【聯絡方式】

電話:(06)698-5945~50|地址:臺南市官田區二鎮里工業路40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8 時 00 分至 12 時 00 分,下午 1 時 00 分至 5 時 00 分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或活動期間。頁面檢核日期為 2026/05/06,顯示此計畫持續進行中。附件中的切結書與本補助無關,已排除。

資料來源:https://yct168.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C2FC45D22629B2AB&sms=A8C8C804BC7FB024&s=B3C77AF05EC3D1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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