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為協助受國際情勢影響產業的失業勞工儘早再就業或轉業,特別訂定「勞工就業通計畫」。本計畫旨在鼓勵雇主聘僱這些勞工,提供客製化包裹式服務,包含工作崗位訓練費、僱用獎助及職務再設計補助,以排除勞工就業障礙、提升工作效能,並增加雇主僱用意願。雇主需符合特定僱用規模維持及未實施減班休息等條件,而失業勞工則需符合失業期間及產業類別等資格。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雇主請領本計畫獎補助期間應維持僱用規模 90 %以上;雇主請領本計畫獎補助期間未有與所僱勞工協商實施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減班休息)之情事;勞工為本計畫生效前 6 個月起,最近一次退出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且該投保單位屬受國際情勢影響產業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勞工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之本國籍勞工;勞工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勞工為前款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不可申請:勞工為日間部在學學生(針對工作崗位訓練學員);勞工曾經參加工作崗位訓練且中途自行離訓達 2 次(針對工作崗位訓練學員);勞工參訓前於同一雇主離職未滿 1 年(針對工作崗位訓練學員);勞工同一期間已參加青年就業旗艦計畫(針對工作崗位訓練學員);勞工同一期間領有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針對工作崗位訓練學員);勞工參加本部自行辦理、委託辦理及補助之職前訓練,且於結訓後 180 日內(針對工作崗位訓練學員)
・工作崗位訓練費:補助雇主每人每月最高 12,000 元,每一雇主於同一年度內,補助額度以 1,800,000 元為限
・僱用獎助:雇主僱用每人每月發給 6,000 元,最長以 6 個月為限
・職務再設計補助:每人每年最高 100,000 元
・申請方式:雇主應向主要辦訓所在地之分署提出訓練計畫之申請(工作崗位訓練費);雇主應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雇主應向其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注意事項: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工作崗位訓練費及僱用獎助僅得擇一領取;工作崗位訓練補助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最高1,800,000元
申請表件檢核表、申請表、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月底生效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職場導師資格證明文件、僱用獎助申請書、僱用名冊、受僱者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文件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其他經勞發署規定之必要文件、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其他經勞發署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規定之文件
本計畫自 2025/09/30 生效,但整體計畫的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未明確列出。工作崗位訓練補助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僱用獎助申請需於連續僱用每滿 2 個月之次日起 90 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