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
・農業部為防堵非洲豬瘟疫情擴散,推出廚餘養豬場輔導轉型飼料補助計畫。本計畫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廚餘養豬場轉型使用飼料餵養豬隻,並改善相關餵飼設施。符合條件的養豬場可申請轉用飼料補助,每頭豬隻最高可獲 3,600 元,同時依飼養規模不同,餵飼設施改善最高可補助 3,000,000 元。申請者需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交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獲得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於 2025/10/22 仍具有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再利用廚餘(廢棄物及再利用資源代碼 R0106、H1002)、動物性廢渣(R0119)或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1)資格;飼養豬隻之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2025/12/27 以後,未有違法搬運動物性廢棄物至場內或使用上開動物性廢棄物養豬之情事
・不可申請:未曾領取農業部相同性質之補助;重新建置或恢復廚餘養豬場內之廚餘蒸煮設備
・轉用飼料補助(未裝設溫度監測及影像攝錄系統之廚餘養豬場):每頭補助 3,600 元
・轉用飼料補助(已裝設溫度監測及影像攝錄系統之廚餘養豬場):每頭補助 1,800 元
・餵飼設施(備)系統改善補助(飼養規模 200 ~ 500 頭):每場最高補助 300,000 元
・餵飼設施(備)系統改善補助(飼養規模 501 ~ 1,000 頭):每場最高補助 600,000 元
・餵飼設施(備)系統改善補助(飼養規模 1,001 ~ 2,000 頭):每場最高補助 1,000,000 元
・餵飼設施(備)系統改善補助(飼養規模 2,001 ~ 3,000 頭):每場最高補助 2,000,000 元
・餵飼設施(備)系統改善補助(飼養規模 3,001 頭以上):每場最高補助 3,000,000 元
・申請方式: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報請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於收件之日起 3 日內轉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
・廚餘養豬場申請本補助者,應拆除場內廚餘蒸煮設備至無法再行使用之程度,且不得重新建置或恢復場內廚餘蒸煮設備;廚餘養豬場申請本補助,不得僅申請餵飼設施(備)系統改善補助;核銷期限(未裝設溫度監測及影像攝錄系統之廚餘養豬場):2026/07/31 前;核銷期限(已裝設溫度監測及影像攝錄系統之廚餘養豬場):自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訂公告日期,禁止再利用動物性廢棄物養豬之期限翌日起算 7 個月內;受補助之廚餘養豬場飼養規模達 3,000 頭以上者,核銷期限得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至多延後 3 個月;受補助之廚餘養豬場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分期核銷補助款,至多得分 3 期核銷;第一期核銷額度,以不超過總補助款之 50 % 為原則
最高3,000,000元
申請:2025/12/15 ~ 2026/01/31;活動:2025/10/22 ~ 2026/06/30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動物性廢棄物再利用檢核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如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轉型飼料輔導措施切結書、廚餘養豬場內現有廚餘蒸煮設備之實際照片、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領取本補助者,並應附委託書、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文件、資料
電話:(02)2301-5569 (台北辦公室), (08)723-0341 (屏東技術服務中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5樓 (台北辦公室), 90049 屏東市工業五路2號 (屏東技術服務中心)
本補助要點針對兩種不同情況的廚餘養豬場,其申請期間、活動期間及核銷期限皆有差異。其中一種養豬場的期間需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訂公告日期而定,故部分期間無法提供單一明確日期。聯絡電話和地址有兩個,分別為台北辦公室和屏東技術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