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
・農業部為因應非洲豬瘟全國禁用廚餘政策,推出廚餘養豬場轉型飼料輔導措施,鼓勵養豬戶轉用飼料,以全面消除廚餘傳播鏈、減輕豬農經濟壓力並提升飼養品質。本措施提供兩階段補助,包含轉用飼料補助及餵飼系統改善補助。符合資格的養豬場可依其轉型階段申請每頭 1,800 元至 3,600 元的飼料補助,並依飼養規模獲得最高 30 萬元至 300 萬元的餵飼系統改善補助。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於規定期限內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農業部撥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取得廚餘(H-1002、R-0106)、動物性廢渣(R-0119)或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1)再利用檢核資格之養豬場,且具有在養事實;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書
・不可申請:廚餘養豬場於 2025/12/27 起經查獲違法搬運廚餘至場內或使用上開廚餘養豬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八款或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裁罰者
・轉用飼料補助:第 1 階段立即轉型者,每頭補助 3,600 元;第 2 階段已裝設溫度及影像監控設備,持續蒸煮廚餘至落日前者,每頭補助 1,800 元。每場補助頭數以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書所載之飼養規模為上限
・餵飼設施(備)系統改善補助:每場依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書所載之飼養規模為最高補助上限 30 萬元至 300 萬元。頭數 200 ~ 500 頭者,每場最高補貼 30 萬元;頭數 501 ~ 1,000 頭,每場最高補貼 60 萬元;頭數 1,001 ~ 2,000 頭,每場最高補貼 100 萬元;頭數 2,001 ~ 3,000 頭以上,每場最高補貼 200 萬元;頭數 3,001 頭以上,每場最高補貼 300 萬元。補助項目包括購買飼料搬運車、飼料勺、餵飼飼料桶(槽)、飼料(散裝)儲存桶、飼料處理設備、自動化餵飼系統、拆除工資等
・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應檢附文件,於規定期限內寄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郵戳日期為憑),由地方政府收案及審核,經核准後由農業部撥款
・第 1 階段立即轉型者申請期限:2025/12/15 ~ 2026/01/31;第 2 階段已裝設溫度及影像監控設備者申請期限:依地方政府自訂公告廚餘落日期限,向後延長原則一個月內作為申請期限,最晚至 2026/12/31 前提出申請;第 1 階段轉用飼料憑證開立日期:2026/01/01 ~ 2026/06/30;第 1 階段餵飼設施改善憑證開立日期:2025/10/22 ~ 2026/06/30;第 2 階段轉用飼料及餵飼設施改善憑證開立日期:原則為申請期起始日向後 6 個月內;第 1 階段申請核銷期限:2026/07/31 前;第 2 階段申請核銷期限: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訂公告日期禁止再利用廚餘養豬之翌日起算 7 個月內;補助款可分 2 ~ 3 期透過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向農業部申請撥付;申請人可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申領補助款,但受補助人仍為畜牧場負責人;申請人須切結已無載運廚餘、動物性廢渣或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場內及將之用以養豬之情形;畜牧場內廚餘蒸煮設備原則上應全面拆除至無法再行使用之程度;植物性廢棄物仍可繼續使用(需取得再利用檢核資格);檢附文件不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申請;虛偽、隱匿、偽造或變造文件者,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款項;受補助人所檢具購買憑證之總金額應達核定款項額度,未達者依憑證數額撥付
最高300萬元
申請:2025/12/15 ~ 2026/12/31;活動:2025/10/22 ~ 2026/06/30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書影本、負責人(或受委託人)存摺帳戶封面影本、具廚餘等廢棄物再利用檢核相關證明文件(如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影本、轉型飼料輔導措施補助切結書、飼料購買憑證(發票或收據)、請款領據、委託書(若有受負責人委託申請者)、餵飼系統改善之購買或拆除舊有設備之發票或收據等憑證、新購設施(備)項目、改建、拆除、工資、施工等及預算規劃表、畜牧場內廚餘蒸煮設備拆除之實際照片
電話:農業部 (02)2312-5829|地址:農業部 (100臺北市南海路37號)
第二階段的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憑證開立日期)為彈性規定,依地方政府公告及申請起始日而定,故主欄位僅列出大致範圍,詳細時程已於備註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