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衛生福利局提供失智症照護服務資源,透過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及失智社區服務據點,為確診失智症且非 24 小時服務機構住民的民眾提供協助。申請對象需符合特定的臨床失智評分(CDR)或身心障礙證明條件。民眾可直接聯繫連江縣立醫院失智共照中心或新康居家職能治療所的社區服務據點,以了解詳情並申請相關照護服務。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非 24 小時服務機構之住民;確診失智症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CDR 0.5 分至 1 分且未失能;CDR 0.5 分至 1 分且長照需要等級第三級(含)以下;具身心障礙證明,ICD-10-CM(2023 版)包含 F01-F03、F10.27、F10.97、F13.27、F13.97、F18.27、F18.97、F19.27、G30、G31、F06.70、F06.71 碼別之一且未失能;具身心障礙證明,ICD-10-CM(2023 版)包含 F01-F03、F10.27、F10.97、F13.27、F13.97、F18.27、F18.97、F19.27、G30、G31、F06.70、F06.71 碼別之一且長照需要等級第三級(含)以下
・失智共同照護中心服務
・失智社區服務據點服務
・申請方式:可洽連江縣立醫院失智共照中心或新康居家職能治療所(五靈公廟活動中心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