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為保障新店十四張(B 單元)區段徵收案中,因徵收或協議價購而被拆除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提供安置土地分配的機會。符合設籍及居住事實等資格的建築物所有權人,可申請分配安置土地,以緩和區段徵收對其居住權益的影響。申請人需依規定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抽籤及選配後,取得安置土地或依權利價值進行差額地價找補。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建築物位於新北市新店十四張(B 單元)區段徵收範圍內;建築物因徵收或同意協議價購被全部拆除;建築物符合房屋補助費補償條件;安置戶原則應優先以該建築物原坐落基地之全部權利價值供作分配安置土地,且其權利價值達安置土地權利價值;若建築物與其坐落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申請安置戶應自行協調已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請其同意以自有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供安置戶安置;若安置戶已取得原建物坐落基地之全部權利價值,其權利價值仍小於安置土地權利價值者,應優先以安置戶所有之區內其他土地權利價值扣抵,扣抵後仍有不足時,始得要求就不足部分繳納差額地價;若安置戶未能取得原建物坐落基地之全部權利價值,應自行協調區內已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請其同意以自有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供安置戶安置,並不得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補足;若安置戶非以建築物原坐落基地應領抵價地之全部權利價值供作分配安置土地時,其應提供分配之權利價值不得小於安置土地之權利價值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親屬應於第一次召開協議價購會議 6 個月前於該合法建築物設有戶籍,且持續設籍至徵收公告當時,並有居住事實;其他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親屬應於第一次召開協議價購會議 3 年前於該建築物設有戶籍,且持續設籍至徵收公告當時,並有居住事實;建築物經完成信託登記,委託人符合前二款設籍規定,並有居住事實;建築物權屬為共有,符合第一款或第二款設籍規定之共有人
・安置土地分配:每一安置單元建築基地面積不小於 150 平方公尺,共計 42 個分配單元
・差額地價繳納: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超過應領面積者,按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差額
・差額地價發給: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小於應領面積者,按區段徵收後地價發給差額
・差額地價免繳或免發:增減面積未達 0.5 平方公尺者,得免予繳納或發給(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除外)
・申請方式: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具體方式將於通知書內敘明
・重要時間點:抵價地比例已於 2024/11/06 公告
・注意事項:區段徵收工程竣工後,本府將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檢視樁位並接管,未按指定日期到場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