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針對新店十四張(B單元)區段徵收案的原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抵價地分配或現金補償。符合資格的土地所有權人可依其權利價值,透過抽籤選配土地,或在特定情況下領取差額地價或現金補償。若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未達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應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合併分配。申請人需備妥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相關申請書,依指定日期前往參加抽籤及土地分配作業。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於新北市新店十四張(B 單元)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並經本府核定發給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已達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者,或申請合併分配經審核通過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22 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規定提出繼承應備文件申請繼受其權利,經本府核准更名者
・不可申請: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未達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且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合併分配或經本府協調後仍未能達成合併協議者,或合併後之權利價值仍小於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者(此情況將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抵價地分配:依權利價值計算面積,並依抽籤順序選配土地
・差額地價繳納: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超過應領面積者,按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差額地價
・差額地價發給: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小於應領面積者,按區段徵收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
・現金補償:權利價值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且未能合併分配者,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申請方式:依本府指定日期、時間、地點參加抽籤及分配土地
・注意事項:權利價值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所需者,應申請合併分配,否則將發給現金補償。抽籤戶經唱名三次未到場或未備妥文件者,由監籤人員代抽或本府逕為分配。分配戶不得以風水地理或不利土地使用等理由要求變更分配位置。實際測量面積與清冊不符時,依測量結果釐正並核算差額地價。差額地價增減未達 0.5 平方公尺者,得免繳納或發給,但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未繳清差額地價者,土地登記簿將加註限制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區段徵收工程竣工後,土地所有權人應到場檢視樁位並接管,未到場視為已接管。接管後遭占用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鑑界需求應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申辦。
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法人登記證(法人適用)、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法人適用)、委託書(如委託代理人)、原土地所有權人(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委託代理人)、原土地所有權人(委託人)之印鑑章(如委託代理人)、原土地所有權人(委託人)之印鑑證明(如委託代理人)、合併申請同意書(如申請合併分配或合併分配代表人)、繼承系統表(加蓋各繼承人印鑑章,如為繼承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為繼承人)、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如為繼承人)、各繼承人印鑑證明(如為繼承人)、推派代表同意書(加蓋各繼承人印鑑章,如為繼承人)、自行合併分配抵價地申請書(如申請合併分配)、申請協調合併分配抵價地申請書(如申請合併分配)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日曆日期。
資料來源:https://web.law.ntpc.gov.tw/DownloadNews.ashx?msgid=7376&fileid=1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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