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旨在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並協助兒童及早接受療育。設籍彰化縣且已通報地方政府通報轉介中心的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若未達就學年齡或經同意暫緩入學,即可申請。補助項目包含療育費、交通費及到宅療育費,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 6,000 元,一般家庭及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 4,000 元。申請人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及收據,每季向指定的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或社區資源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彰化縣之兒童(或實際居住本縣之無國籍兒童);已通報地方政府通報轉介中心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未達就學年齡(0-6 歲學齡前兒童),持有聯合評估中心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以 1 年認定之),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兒童;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不可申請:已領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已領取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者;單純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及構音異常,若無其他領域遲緩
・低收入戶療育費用及交通費用補助:每人每月最高 6,000 元,實報實銷
・一般家庭及中低收入戶療育費用及交通費用補助:每人每月最高 4,000 元,實報實銷
・經彰化縣政府安置於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之兒童:補助標準比照低收入戶
・療育費用及到宅療育費用:依申請時實際自費金額核予補助款(健保已給付部分、診斷書費及掛號費不予補助,健保部分負擔在不超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下予以補助)
・交通費用補助:每次 200 元(以治療日期核算補助次數,每日以 1 趟為限)
・申請方式:每季向服務個案之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或兒童發展社區資源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可郵寄掛號或親送
・重要時間點:撥款日期:申請前年度 12 月及當年度 1 月、2 月、3 月補助者,5 月 15 日撥款;申請當年度 4 月、5 月、6 月補助者,8 月 15 日撥款;申請當年度 7 月、8 月、9 月補助者,11 月 15 日撥款;申請當年度 10 月、11 月補助者,隔年 1 月 15 日撥款
・注意事項:本補助僅核可兒童經評估具該類遲緩需求項目;本補助審認自費部分,僅補助該年度縣市府核可自費療育單位及其內容;郵寄方式送件者,以郵戳為憑;療育紀錄單同一月份不論治療醫院或治療項目,皆可寫在同一張上;療育紀錄單需確實填寫療育日期、單位名稱,並由治療人員核章,塗改處需加蓋職章;兒童因故申請原因消失,或未符補助規定,申請人或服務機構應通知縣府停止補助,若未通報,一經查證屬實,縣府社會處得追回溢領之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