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旨在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並協助兒童及早接受療育。設籍彰化縣且已通報地方政府通報轉介中心的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若未達就學年齡或經同意暫緩入學,即可申請。補助項目包含療育費、交通費及到宅療育費,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 6,000 元,一般家庭及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 4,000 元。申請人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及收據,每季向指定的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或社區資源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彰化縣之兒童(或實際居住本縣之無國籍兒童);已通報地方政府通報轉介中心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未達就學年齡(0-6 歲學齡前兒童),持有聯合評估中心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以 1 年認定之),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兒童;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不可申請:已領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已領取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者;單純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及構音異常,若無其他領域遲緩
・低收入戶療育費用及交通費用補助:每人每月最高 6,000 元,實報實銷
・一般家庭及中低收入戶療育費用及交通費用補助:每人每月最高 4,000 元,實報實銷
・經彰化縣政府安置於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之兒童:補助標準比照低收入戶
・療育費用及到宅療育費用:依申請時實際自費金額核予補助款(健保已給付部分、診斷書費及掛號費不予補助,健保部分負擔在不超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下予以補助)
・交通費用補助:每次 200 元(以治療日期核算補助次數,每日以 1 趟為限)
・申請方式:每季向服務個案之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或兒童發展社區資源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可郵寄掛號或親送
・重要時間點:撥款日期:申請前年度 12 月及當年度 1 月、2 月、3 月補助者,5 月 15 日撥款;申請當年度 4 月、5 月、6 月補助者,8 月 15 日撥款;申請當年度 7 月、8 月、9 月補助者,11 月 15 日撥款;申請當年度 10 月、11 月補助者,隔年 1 月 15 日撥款
・注意事項:本補助僅核可兒童經評估具該類遲緩需求項目;本補助審認自費部分,僅補助該年度縣市府核可自費療育單位及其內容;郵寄方式送件者,以郵戳為憑;療育紀錄單同一月份不論治療醫院或治療項目,皆可寫在同一張上;療育紀錄單需確實填寫療育日期、單位名稱,並由治療人員核章,塗改處需加蓋職章;兒童因故申請原因消失,或未符補助規定,申請人或服務機構應通知縣府停止補助,若未通報,一經查證屬實,縣府社會處得追回溢領之補助費
最高6,000元
每年 4/5 前、每年 7/5 前、每年 10/5 前、每年 12/5 前
申請表(加附影本 1 份)、療育紀錄單(提供療育單位於療育紀錄單註明療育項目、治療日期,並由醫師、治療師或特教師於紀錄單完成核章;申請交通費者請加附影本 1 份)、自行負擔之療育費用單據正本(加附影本 1 份)、健保特約門診部分負擔收據正本(加附影本 1 份,限復健科或兒童發展評估門診收據)、身心障礙證明(依有效期間認定)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各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或早療綜合報告書影本(依有效期間認定)(每次應附影本)、兒童或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如當年度曾申請,免附)、具詳細記事戶口名簿影本(如當年度曾申請,免附)、緩讀證明(達就學年齡但未入小學就讀者)(如當年度曾申請,免附)、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免附)、寄養家庭契約書影本(非寄養家庭免附)、切結書及提供服務機構之郵局存摺正面影本(申請人如其療育費用或在宅療育費用未繳納,欲由提供服務之機構領取補助款時檢附)、到宅服務評估表(由療育機構提供)
電話: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04)7532282、(04)7532382;彰化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04)8837588;彰化區兒童發展社區資源服務中心:(04)7124891 分機 8113、8110;和美鹿港區兒童發展社區資源服務中心:(04)7569336;員林田中區兒童發展社區資源服務中心:(04)8374936、(04)8338156;二林北斗區兒童發展社區資源服務中心:(04)8960271 分機 142、182、249|地址:彰化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北斗鎮衛生所暨長照衛福大樓(北斗鎮復興路270號5樓);彰化區兒童發展社區資源服務中心:慈愛教養院(彰化市大埔路676號);和美鹿港區兒童發展社區資源服務中心:家扶發展學園(和美鎮彰美路五段160號);員林田中區兒童發展社區資源服務中心:聖家啟智中心(員林巿光明里民生路50號);二林北斗區兒童發展社區資源服務中心:喜樂保育院(二林鎮中西里二城路7號)|服務時間:彰化縣政府社會處:週一至週五 08:00-12:00、13:00-17:00 (週六、日及例假日休息)
Q&A文件更新時間為 114/09/18,補助標準提及 113 年起,故標題年度取 114 年度。申請期間為每年固定日期,但未提供具體年份,故以「每年」表示。活動期間未提供明確起訖日期,故為 null。療育費用及到宅療育費用已於 113 年 10 月 8 日起取消單次金額限制,依實際自費金額核實撥付。
資料來源:https://soci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x?topsn=1755&cate_id=3308&data_id=1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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