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旨在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並促進兒童及早接受療育。設籍雲林縣且已通報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的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可申請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 6,000 元,非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 4,000 元。申請人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每年依季別向雲林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雲林縣;已通報雲林縣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自通報當月起符合申請資格;持有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補助或資格指定之評估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不可申請:單純注意力不集中/過動、構音異常、日常生活功能(生活自理)領域遲緩者(惟診斷證明載明(疑似)發展遲緩,建議接受早期療育者不在此限);依衛生福利部「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接受療育者,不得重複請領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領有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當年度 9 月已入小學者,本補助僅申請至入小學前 8 月 31 日止;免費搭乘本縣復康巴士、長期照護交通車進行療育或接受到宅療育者及在幼兒園接受療育服務之幼兒園學童,不得申請交通費補助
・交通費:每次補助 200 元(每日以 1 趟為限)
・療育訓練費:依收據實報實銷
・低收入戶:交通費與療育訓練費合計,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6,000 元
・非低收入戶:交通費與療育訓練費合計,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000 元
・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送本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初審及彙整後,送交本府社會處複審請款,審核無誤後補助款統一匯入郵局帳戶。資料倘有不全者,本府或本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得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後 10 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申請案件本府不予受理。
・注意事項:每年第一次提出申請需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並請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有效掌握證明書有效期限。兒童因故申請原因消失,或未符上開補助各項規定,申請人或服務機構應通知本府停止補助,若未通報者,一經查證屬實,本府得追回溢領之補助費,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接受療育之自費療育單位需經本府核可且療育項目及療育人員經核備者,方可檢具自費療育收據正本申請療育費用補助。
最高6,000元
申請:每年依季別申請,截止日為該季次月 5 日前;活動:2026/01/01 起(無公告截止)
申請表一式一份、受補助兒童及申請人之電子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須詳細記事)、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緩讀證明(限暫緩入學者)、有效期限內發展遲緩證明(擇一最新證明檢附):評估醫院開具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綜合報告書(含封面及評估結果報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受補助兒童或法定監護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因特殊原因使用非兒童或法定監護人郵局存摺者,需經通報轉介中心社工員評估調查,並應檢附具領人之切結書及其戶籍資料各一份)、療育訓練收據正本、療育紀錄表
電話:05-5522560
本福利計畫「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115.1.1起適用)」自 2026/01/01 起適用。應備文件中的第 2、3、4、5 項文件僅需於年度首次申請或換發時檢附。影本資料應註明「與正本相符」及簽名或蓋章,療育紀錄表需有醫院或自費療育單位戳章及執行療育人員職名章或療育項目及人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