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推出「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獎勵」,鼓勵 18 至 45 歲的青年以個人名義提出行動計畫,運用社會創新力量,解決社區及社群公共議題。計畫分為「村落文化行動計畫類」和「創新文化事業計畫類」,旨在促進在地文化發展、營造協力共好社會,並鼓勵創造產值及就業人數。經評審通過者,每年期最高可獲得 1,500,000 元獎勵金,並分三期撥付。申請者需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居留證的外籍人士(不含大陸及港澳籍),並透過線上系統提交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18 歲至 45 歲;以個人提出行動計畫;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自然人,或已取得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發之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之人士,並檢附相關證明
・不可申請:大陸及港澳籍人士;同一或類似計畫已獲得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與視聽文化中心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等獎補助者
・獎勵金:每年期最高 1,500,000 元,依實際評審情形核給額度
・撥款方式:分三期撥付,第一期 50 %、第二期 30 %、第三期 20 %
・申請方式: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請至本部獎補助系統網站填寫相關申請表件
・重要時間點:計畫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為期一年為原則(不得少於 6 個月),得提二年期計畫。期末報告應於每年 12 月 5 日前繳交
・注意事項:獎勵款為經常門費用,不得用於公共設施、房屋建築及購置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額在新臺幣 1 萬元以上之設備等資本門支出。獲獎者如有辦理各項活動時,應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若計畫內容有重複獎補助之情事,本部將撤銷獎勵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獲獎者應配合本部進行輔導訪視、查核及成果展覽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