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
・農業部為因應非洲豬瘟全國禁用廚餘,推出廚餘養豬場轉型飼料輔導措施,鼓勵養豬戶轉用飼料。本方案提供兩階段補助,包含轉用飼料補助及餵飼系統改善補助,旨在減輕豬農經濟壓力並提升飼養品質。符合資格的養豬場,需取得特定廢棄物再利用檢核資格並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且未曾因違法搬運或使用廚餘受罰。申請人應備妥文件,於規定期限內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農業部撥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取得廚餘(H-1002、R-0106)、動物性廢渣(R-0119)或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1)再利用檢核資格之養豬場,且具有在養事實;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書;申請轉型後,不得再以動物性廢棄物餵養,且須拆除畜牧場內廚餘蒸煮設備至無法再行使用之程度;可使用植物性廢棄物(應取得植物性廢棄物再利用檢核資格);餵飼設施(備)系統改善補助須與轉用飼料補助措施同時申請
・不可申請:廚餘養豬場於 2025/12/27 起經查獲違法搬運廚餘至場內或使用上開廚餘養豬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3 條第 8 款或飼料管理法第 29 條第 2 款規定裁罰者
・轉用飼料補助:每場補助頭數以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書所載之飼養規模為上限
・第 1 階段立即轉型者:每頭補助 3,600 元
・第 2 階段已裝設溫度及影像監控設備,持續蒸煮廚餘至落日前者:每頭補助 1,800 元
・餵飼設施(備)系統改善補助:每場補助上限新臺幣 30 萬元至 300 萬元,依登記飼養頭數規模計算
・頭數 200 ~ 500 頭者:每場最高補貼 30 萬元
・頭數 501 ~ 1,000 頭:每場最高補貼 60 萬元
・頭數 1,001 ~ 2,000 頭:每場最高補貼 100 萬元
・頭數 2,001 ~ 3,000 頭以上:每場最高補貼 200 萬元
・頭數 3,001 頭以上:每場最高補貼 300 萬元
・補助項目包括購買飼料搬運車、飼料勺、餵飼飼料桶(槽)、飼料(散裝)儲存桶、飼料處理設備(噴霧藥桶、微量物添加設備、混合機等)、自動化餵飼系統(自動控制、輸送、給料、定量桶...)、拆除工資等相關費用
・申請方式:申請文件於規定期限內寄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郵戳日期為憑),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收案及審核。補助款可分 2-3 期透過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向農業部申請撥付,第 1 期申請撥付金額不得超過總申請撥付金額之 50 %
・第 1 階段立即轉型者核銷期限:2026/07/31 前;第 2 階段已裝設溫度及影像監控設備,持續蒸煮廚餘至落日前者核銷期限: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訂公告日期禁止再利用廚餘養豬之翌日起算 7 個月內;檢附文件不全或欠缺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申請;申請書所載事項、檢附文件、飼料購買憑證等有虛偽、隱匿、偽造或變造情事者,或接受補助後私自轉讓以補助款購買之飼料者,將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命限期返還款項;溢領補助款者,將撤銷或廢止溢領部分,並命限期返還;申請補助時需切結已無載運廚餘、動物性廢渣或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場內及用以養豬之情形,若經查獲以廚餘飼養者應停止補助並返還款項;受補助人所檢具購買憑證之總金額應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核定款項之額度,未達者依其實際數額撥付;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負責人可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申領補助款,但受補助人仍為負責人;飼養規模 199 頭以下之廚餘養豬場不符合補助資格;農業部將持續與飼料廠溝通,避免飼料價格過度漲價
最高300萬元
申請:- 第 1 階段立即轉型者:2025/12/15 ~ 2026/01/31
- 第 2 階段已裝設溫度及影像監控設備,持續蒸煮廚餘至落日前者:依地方政府自訂公告廚餘落日期限,向後延長原則一個月內作為申請期限。最晚至 2026/12/31 前提出申請;活動:- 第 1 階段轉用飼料之飼料發票、收據憑證開立日期:2026/01/01 ~ 2026/06/30
- 第 1 階段餵飼設施(備)系統改善補助之購置/拆除/改建設備等發票、收據憑證開立日期:2025/10/22 ~ 2026/06/30
- 第 2 階段轉用飼料之飼料發票、收據憑證開立日期:原則為申請期起始日向後 6 個月內
- 第 2 階段餵飼設施(備)系統改善補助之購置/拆除/改建設備等發票、收據憑證開立日期:原則為申請期起始日向後 6 個月內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書影本、負責人(或受委託人)存摺帳戶封面影本、具廚餘等廢棄物再利用檢核相關證明文件(如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影本、轉型飼料輔導措施補助切結書、飼料購買憑證(發票或收據),需載明客戶名稱、產品品名、金額及開立日期、請款領據、委託書(若有受負責人委託申請者)、餵飼系統改善之購買或拆除舊有設備之發票或收據等憑證、新購設施(備)項目、改建、拆除、工資、施工等及預算規劃表、畜牧場內廚餘蒸煮設備拆除之實際照片
電話:(02)2312-5829 (農業部承辦人陳培梅)|地址:100臺北市南海路37號 (農業部)
文案中第 2 階段的申請期限、飼料發票憑證開立日期、餵飼設施憑證開立日期、申請核銷期限,皆需依地方政府自訂公告廚餘落日期限而定,無明確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