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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輔導藝文班隊辦理客家文化研習補助

財經金融 桃園市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提供補助,鼓勵設籍於桃園市的演藝團體辦理客家文化研習課程,以推廣客家音樂、歌謠及戲曲等文化傳承。此補助旨在協助藝文班隊推動客家文化保存與創新,最高可獲得 100,000 元的經費補助,且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的 90 %。補助項目包含講師鐘點費、場地費、教材費、雜支及成果彙演相關費用。申請單位需於每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期間,檢附相關文件向客家事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即可獲得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本市設立登記之演藝團體;辦理有關客家文化研習、演藝、藝術訓練等研習課程;研習課程地點應設於本市;研習課程需符合各類班隊最低人數限制(客家歌謠班至少 30 人、客家八音北管班至少 10 人、客家戲劇班至少 15 人、客家樂團班演唱類至少 5 人演奏類至少 15 人、其他客家民俗技藝或文化創意研習班至少 15 人);每班學員平均出席率需達 80 %以上;每班每周研習課程內容應有 2/3 以上具客家文化元素;配合參與本局年度文化活動之成果彙演;上課期間、作品出版、成果發表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依本局指定方式呈現「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
・不可申請: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或經費有虛報浮報;實際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拒絕接受輔導或考核;執行進度已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申請年度完成;未配合參與本局年度文化活動之成果彙演;經本局查獲有以同一計畫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且逾計畫總經費;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要點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申請表件;未依規定或逾期提出申請
・計畫總經費補助:不超過計畫總經費 90 %,最高 100,000 元
・講師鐘點費:每節 800 元,限 1 人
・助理講師鐘點費:每節 400 元,限 1 人(上課人數需達 25 人以上才補助)
・場地費:每班最高 10,000 元
・教材費:每人最高 100 元
・雜支:以計畫補助總經費(不含雜支)5 %為限
・成果彙演誤餐費:每人每餐 80 元
・成果彙演租車費(含器材運送費):最高 10,000 元
・成果彙演道具費及服裝費:每人最高 600 元
・申請方式:親送或郵寄至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重要時間點:核銷結報應於計畫完成後 1 個月內辦理
・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提出 1 案為原則;45 歲以下學員占全部學員 1/4 以上之研習班,優先補助;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辦理者,應於開課 7 日前函報本局核備,以 2 次為限;補助所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申請單位應無償授權本局辦理公益與公開發表或利用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元

【期間】

申請:每年 04/01 ~ 04/30;活動:每年 06/01 ~ 11/20

【應備文件】

補助申請表、補助款聲明書、立案證書影本、計畫書、學員名冊(最遲應於開班後 2 周內提出)、著作權授權相關證明、其他說明資料(如過去辦理活動或課程照片、成果說明等)

【聯絡方式】

電話:03-3322101|地址:32546 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 500 號

【注意事項】

此為法規頁面,補助內容為常態性,每年受理。頁面顯示「廢止/停止適用日期: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表示此要點將於 2026/04/24 廢止。聯絡電話為桃園市政府總機,非客家事務局專線。

資料來源: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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