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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

財經金融 桃園市 期限 2026-10-31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為提升本市觀光發展,提供補助給依法於桃園市或中央立案的非營利民間團體,以推展觀光業務。補助項目包含健全旅遊市場、提升觀光品質、舉辦觀光從業人員訓練、觀光研討活動、推動服務品質認證及促進產業升級等。一般補助每年度累計金額以 25,000 元為原則,但特定團體或公益性質計畫每案最高可達 300,000 元。申請通常於每年 9 月受理次年度活動,經核定後方可執行。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法於桃園市或中央立案之各級非營利民間團體
・不可申請:申請案件已獲本府其他機關核准補助者;計畫內容為國內外旅遊觀摩活動、聚餐活動、發放紀念品活動、純屬會務性質或會員大會活動者;曾有未依計畫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經費、擅自變更計畫、拒絕評鑑查核、隱匿不實資料、已獲其他機關補助、未於期限內撥款核銷或違反相關法令等情形,且自發函糾正日起一年至三年內
・一般補助:同一年度累計金額以不超過 25,000 元為原則
・特定團體或公益性質計畫補助:每案最高 300,000 元,全年累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 300,000 元
・申請方式:正式行文本府
・重要時間點:核定補助後,始得辦理該補助項目;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執行成果報告書;核定補助後未於活動辦理年度 11 月 30 日前申請撥款及核銷作業,將影響會計年度結報;申請案件應於活動辦理年度 11 月 30 日前檢據報請本府結案核銷
・注意事項:經費來源由本府觀光旅遊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必要時得視經費狀況調整或停止補助;計畫內容對本市觀光發展有重大助益,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期間及辦理期間之限制;申請案件不符規定者,得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申請;計畫內容有變更或取消之必要者,應於原核定計畫執行日 14 日前函報本府同意,變更以一次為限;計畫執行成效評鑑結果列為申請新案之參考,補助計畫逾期未結案者不得申請新案;本府對計畫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報告;申請者應於宣導資料、活動會場看板等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指導、協辦或贊助等字樣;計畫內容應擔保無侵害第三人著作權之情事;計畫之成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應無償授權本府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申請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有補助金額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亦應繳回;申請者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0元

【期間】

申請:2025/09/01 ~ 2025/09/30;活動:2026/02/01 ~ 2026/10/31

【應備文件】

申請書二份

【注意事項】

申請書的格式由主辦單位另定,頁面未提供具體連結或下載方式。年度補助款尚有餘額者,應另行公告開放申請,但未提供具體公告方式或連結。

資料來源:https://tour.tycg.gov.tw/file/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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