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為鼓勵私立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特別訂定獎勵措施。本計畫提供「新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及「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兩項補助。凡設籍臺南市的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只要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的定額進用義務,並實際進用身心障礙員工達一定條件,即可提出申請。新進用獎勵金每名員工最高可領 30,000 元,超額進用獎勵金則每半年可領 20,000 元。申請期間由主管機關每年 1 月及 7 月公告,鼓勵企業積極聘用身心障礙者,促進其就業權益。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為臺南市私立義務機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進用之身心障礙員工實際工作地點於臺南市轄內;進用之身心障礙員工具就業能力、全月在職並實際工作、每月薪資達法定基本工資;申請「新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者,須符合以下條件:/新進用之身心障礙員工進用時已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新進用之身心障礙員工未曾於該私立義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或同一負責人之機構有投保紀錄/新進用之身心障礙員工自 2023/01/01 起算,於申請時已在該私立義務機構任職達 18 個月以上/該私立義務機構於新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任職期間內,扣除該名新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仍達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人數;申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者,須符合以下條件:/於每半年度(1-6月、7-12月)內,每月皆超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 5 人以上/進用之身心障礙員工已於該私立義務機構任職達 1 年以上/進用之身心障礙員工已持有身心障礙證明達 1 年以上
・不可申請:同一事件已獲得各級政府之補助;屬國營事業管理法之國營事業;一年內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積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差額補助金
・新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每新聘一名身心障礙者獎勵 30,000 元,每企業以 2 名為限
・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每半年獎勵 20,000 元,每企業以 4 次為原則,自第五次起需增加進用身心障礙員工平均人數始得持續請領
・申請方式:應於主管機關每年 1 月及 7 月公告的期間內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機構大小章;經審核符合獎勵資格者,可選擇放棄獎勵金改接受公開表揚;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訪視,受獎勵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年度經費用罄時,當年度不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