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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稅捐減免及投資抵減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容簡介】

・本福利提供參與都市更新的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者(公司或都市更新會),以及投資都市更新事業的股份有限公司多項稅捐減免與投資抵減。例如,在都市更新期間,土地若無法使用可免徵地價稅,可繼續使用者則減半徵收。更新完成後,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減半徵收 2 年,特定條件下房屋稅減半徵收最長可達 10 年。此外,權利變換取得的土地建物首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可減徵 40 %。對於投資都市更新事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支出總額的 5 %至 20 %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這些措施旨在鼓勵都市更新,減輕相關稅負與投資成本。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土地及建築物位於經主管機關劃定或變更為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辦法規定辦理都市更新事業;申請人為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協助實施者(股份有限公司組織)、都市更新會,或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
・不可申請:投資抵減: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
・更新期間地價稅減免: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
・更新後地價稅減半徵收:2 年
・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2 年
・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延長:最長至喪失所有權為止或 10 年為限(限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且 2 年期間內未移轉者)
・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建物,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40 %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 40 %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40 %
・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抵減(計畫於核定預定完成期限內完成):抵減 20 %
・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抵減(計畫於核定預定完成期限之日起 5 年內完成):抵減 10 %
・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抵減(計畫於核定預定完成期限之日起逾 5 年以上始完成):抵減 5 %
・申請方式:依各稅捐減免及投資抵減項目,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投資抵減需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 1 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再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50 %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投資抵減的申請人應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協助實施者。

【應備文件】

更新期間地價稅減免申請函(附件9-41)、更新單元更新期間地價稅減免土地清冊(附件9-42)、更新範圍地籍圖、土地登記謄本(影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公告函影本、准予開工備查函影本或拆除執照影本、更新後稅捐減免申請函(附件9-43、附件9-44)、更新單元更新後稅捐減免土地清冊(附件9-45)、更新單元更新後稅捐減免建物清冊(附件9-46)、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函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函(影本)、使用執照存根(影本)、申請房屋稅減半徵收延長年限者或協議合建減徵土增稅及契稅者: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依更新條例第67條第3項規定,在實施期限內報核案未完成者:建築執照存根(影本)、其他依各級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投資抵減證明申請函(附件9-47)、投資抵減證明書(附件9-48)、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支出明細表(附件9-49)、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支出總額明細清單表及單據(附件9-50)、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規劃設計費用證明文件(委託合約書影本及費用或支出憑證影本、政府規費徵收憑證影本、政府補助款核准函影本)、(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及(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書、(變更)計畫書核定函及成果備查函影本、成果備查函

【聯絡方式】

電話:02-87712434 (有關老宅延壽請洽:02-7701-9919)|地址:105404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注意事項】

頁面本身是下載專區,實際福利內容詳見附件內文。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為政策性常態辦理,無明確起訖日期,依各項目條件觸發。附件內文提及「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為金額模板,非實際金額。附件內文提及「○○年○○月○○日」為日期模板,非實際日期。

資料來源:https://twur.nlma.gov.tw/zh/downloa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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