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推出「臺南市身心障礙重新鑑定自費檢查補助計畫」,旨在減輕身心障礙者因手冊或證明屆期換證,辦理重新鑑定時所需自費檢查的經濟負擔。本計畫補助對象為設籍臺南市超過 183 日,且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的身心障礙者,需依新制辦理重新鑑定並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補助項目限於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檢查費用,且僅限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及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兩大類別,每年每人最高可獲 2,000 元補助。申請者需在檢查日起 90 日內,備妥申請表、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低收/中低收證明、鑑定醫院收據正本及存摺影本等文件,郵寄至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受理期限至每年 12 月 10 日止,經費如用罄即不再受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臺南市超過 183 日;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仍於效期內);因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屆期辦理重新鑑定者;換證應依新制辦理重新鑑定,並於當次鑑定符合身心障礙鑑定基準且取得身心障礙證明
・不可申請:初次申請者(從未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者、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但已失效者、曾申請身心障礙鑑定但未達列等且逾異議複檢期限者);異議複檢者(對原鑑定結果不滿提出異議申請者);再次申請者(經新制身心障礙鑑定未達列等且逾異議複檢期限後再提出申請者、原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但已逾期失效者);自行申請變更者(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但自認原障礙類別有程度改變或障礙類別增加者);新增鑑定類別者(領有舊制身心障礙手冊已屆期且自行申請新增障礙類別鑑定者)
・身心障礙重新鑑定自費檢查補助:補助上限 2,000 元,未達上限實支實付,各項檢查補助金額依全民健康保險支付點數為上限,每年 1 次
・可申請補助類別以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及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為限
・檢查地點應以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鑑定醫院為限
・本計畫所稱檢查醫療費用,指符合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屆期換證重新鑑定者因鑑定所需之檢查,但全民健康健康保險不給付之檢查費
・申請方式:填妥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後,寄送至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審核。申請表可至衛生局網站下載
・重要時間點:申請補助者,應自檢查日起算 90 日內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金融機構衍生之手續費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經費如已用罄,即不再受理補助申請;以詐欺或虛偽不實申請者,除追回已領之補助費用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2,000元
每年即日起至 12/10
申請表、委託書(非本人親洽申辦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仍於效期內)、臺南市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出示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仍於效期內)、檢查費用收據正本(鑑定醫院所出具,收據內應註明檢查項目及金額,3 個月內)、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以郵局、臺灣銀行為佳)、領款委託書(非身心障礙者本人之帳號者)
電話:(06)635-7716 或 (06)267-9751|地址:730213 臺南市新營區東興路163號 或 701017 臺南市東區林森路一段418號
頁面列出多個身心障礙鑑定相關文件,本抽取僅針對「臺南市身心障礙重新鑑定自費檢查補助計畫」進行。聯絡電話與地址為衛生局一般資訊,非此計畫專屬。
資料來源:https://health.tainan.gov.tw/download.asp?orcaid=931B75C5-2C6D-4C42-AE10-3A01958AD2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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