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畫為「大南方新矽谷推動方案」的一部分,旨在協助商業服務業者、資服業者及大專校院進行數位轉型與導入AI技術。計畫提供補助款,支持研究開發、AI解決方案推廣及人才培育,以提升營運效能與產業韌性。申請者需透過線上系統提交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核定後,補助款將分期撥付,實際金額依審查結果而定。此方案鼓勵跨領域合作,共同開發具創新性的AI解決方案,並促進其在商業服務業場域的擴散應用。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商業服務業者: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商業服務業者: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無退票紀錄(需提供台灣票據交換所證明);商業服務業者:公司淨值(權益總額)為正值(需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會計師簽證);商業服務業者:無欠稅證明文件(需提供國稅局證明);資服業者: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資服業者: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為正值;大專校院:須為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定納為補助單位者;大專校院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須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所定資格;所有申請單位:於最近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所有申請單位:就本補助案件,同一事項未依其他法令重複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所有申請單位:於最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所有申請單位:於最近三年內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計畫主持人及學校主持人:應親自出席審查會議並簡報;首次申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書內所列首次執行本會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申請機構函送本會申請研究計畫之日前三年內,完成至少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申請機構備查
・不可申請:採購或使用「中國大陸廠牌」之資通訊產品或服務;提案計畫內容與曾接受經濟部或其他政府補助計畫內容相同;資服業者曾受重複補助;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大專校院研究開發補助:上限 5,000,000 元,用於計畫範圍內之研究開發及學生實作訓練相關費用
・資服業者數位部數產署補助:上限 1,500,000 元,用於AI解決方案之後續推廣應用,並促進其擴散導入至 3 個(含)以上商業服務業場域
・商業服務業者補助:補助款不得超過提案總經費之 50 %,分 2 期撥款(期中審查通過後撥付 50 %,期末審查通過後撥付 50 %)
・大專校院補助:國科會將依核定補助款,於簽約後撥付第一期款(補助款總額之 50 %),期中審查通過後撥付第二期款(50 %)
・資服業者補助:數產署將依核定補助款,於期中審查後覈實撥付第一期款(核定補助款之 50 %),期末審查通過後撥付第二期(期末)補助款
・申請方式: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提案業者應備齊應備文件,於申請截止日前上傳至 https://reurl.cc/0WLY1k
・商業服務業者申請相關:(02)2343-3300 分機 7417(經濟部商業發展署鄭專員)、(06)602-7666 分機 7712(陳小姐)、分機 7713(邱先生)、分機 7714(莊先生)、分機 7715(謝小姐)(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實際補助金額依各部會審查結果核定;提案文件使用中文(正體字),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提案文件之內容涉及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提案業者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凡經投遞之提案文件,提案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作廢或撤銷;商業服務業者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現況事實相符,企業如涉及違法等情事,經查證屬實即駁回;已補助者,撤銷補助並追回應返還之補助款;商業服務業者自送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研發計畫、補助金額與企業之其他商業行為做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相關大眾誤認為經濟部保證研發成果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安全與功能之行為;商業服務業者應據實填報申請應備資料內容,且提案計畫內容不得與曾接受經濟部或其他政府補助計畫內容相同,若經商業署或執行單位查核有填報不實情事,將撤銷申請資格、終止或解除合約;簽約商業服務業者須於計畫執行期間與結束後 3 年內,配合提供計畫相關成效資料及參與相關活動;本計畫簽約之商業服務業者於計畫執行期間所蒐集之消費者行為資訊、消費資訊、圖片資訊、影音資訊等,在不違反個資法規範前提下,應於計畫結案時,依執行單位指定格式,提供去識別化之數據資料或分析成果,交付執行單位,以利產業共享;本計畫簽約之商業服務業者得依據契約書第六條規定,檢附計畫變更申請表、相關證明及說明文件,提出計畫變更申請;資服業者無形資產引進及委託研究兩項科目經費合計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 40 %為原則;資服業者自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技轉曾受科技專案捐助或補助之研究成果,則該技轉經費應編列於計畫自籌款;資服業者每一項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費、服務推廣費之補助比例應低於 50 %;資服業者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現況事實相符,且應自行確認並負責所研發標的並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資服業者須於次一年度進行相關研發成果之維護運營;大專校院所獲得之研發成果,屬國科會補助之部分,依科學技術基本法、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除經國科會認定歸屬國科會所有者外,全部歸屬計畫執行之大專校院管理運用;大專校院最遲須於計畫核定後、執行前,議定計畫研發成果歸屬,包含釐清既有智慧財產權(background IP)範圍,及計畫研發成果歸屬;大專校院為促進計畫成果擴散產業落地,計畫研發成果之運用,以非專屬授權為原則;大專校院申請國科會補助款核定通過後,將列為主持人執行之計畫件數;於計畫執行期間內,本計畫合作之場域及其轄下門店,得使用本計畫所開發之 AI 技術解方,以配合計畫推動與成果驗證;本申請須知如有未詳盡規定之事項,得視實際辦理情形調整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