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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貸款融資要點

財經金融 桃園市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為協助桃園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信用保證融資貸款。本貸款項目包含創業準備金、營運週轉金、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購置金,以及工廠改善準備金。符合資格的青年創業個人或設於桃園市的中小企業可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承貸銀行提供最高 10,000,000 元(第一類)或 6,000,000 元(第二類)的貸款額度,並享有 9 成的信用保證成數。貸款期限最長 5 年,含本金寬限期最長 1 年,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 1.45 % 機動計息。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企業設立於本市,有實際營業行為(申請營運週轉金、廠設購置金、工廠改善準備金者);申請營運週轉金者,於申請日前應實際營業 1 年以上;申請廠設購置金及工廠改善準備金者,應於申請日前 6 個月內或核定貸款後 6 個月內完成購置;申請工廠改善準備金者,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 28 條之 5 規定申請納管並經核准;創業個人或事業負責人為 20 歲以上 45 歲以下,設籍本市之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創業準備金者);創業個人或事業負責人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課程 20 小時或 2 學分以上(申請創業準備金者);創業個人或事業負責人已接受本府青年事務局創業輔導機制之輔導(申請創業準備金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事業(申請營運週轉金、廠設購置金、工廠改善準備金者);辦有稅籍登記,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申請營運週轉金、廠設購置金、工廠改善準備金者)
・不可申請:事業類別為金融及保險業、煤礦開採業、特殊娛樂業;企業、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及負責人或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有票據使用受拒絕往來處分,或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企業、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及負責人或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 1 個月或應繳利息未繳付期間超過 3 個月;企業、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及負責人或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企業最近 1 年資產負債表或暫結資產負債表,其淨值為負值;企業及其負責人有積欠勞健保費之情形
・創業準備金(第一類):最高 2,500,000 元
・創業準備金(第二類):最高 1,000,000 元
・營運週轉金及廠設購置金(第一類):最高 5,000,000 元
・營運週轉金及廠設購置金(第二類):最高 2,000,000 元
・工廠改善準備金:最高 3,000,000 元
・同一申請人各貸款項目合併累計最高總金額(第一類):10,000,000 元
・同一申請人各貸款項目合併累計最高總金額(第二類):6,000,000 元
・因受本市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或產業園區開發影響致遷廠者,其廠設購置金貸放額度:最高 5,000,000 元(不受事業類別及總金額上限限制)
・貸款期限:最長 5 年,含本金寬限期最長 1 年
・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 1.45 % 機動計息為上限
・信用保證成數:9 成
・信用保證手續費:年費率 0.375 %
・申請方式:向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府發給核定通知書,再向承貸銀行申貸
・注意事項:同一申請人各貸款項目以申請一次為限,但已清償本貸款、經營正常且債信良好者不在此限。承貸銀行除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所有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印章(公司大小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所有資料請勿用釘書機裝訂。申請貸款額度在 1,000,000 元以下者,得免經審查小組審查,由本府逕依承貸銀行出具之審查意見報告表審查。本貸款之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貸放完畢,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信用保證融資金額十分之一時,本府得停止受理本貸款之申請。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表、創業個人或企業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事業計畫書(申請工廠改善準備金者免付)、切結書、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無者免附)、申請本貸款前三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或同意由承貸銀行辦理綜合信用保證同意書、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前一年度 1 月份至本年度最近月份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無者免附)、其他依個案所需相關證明文件、參加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時數結業證明或學分證明書(申請創業準備金者應另檢附)、本府青年局委託營運團隊推薦創業業師輔導之證明文件(申請創業準備金者應另檢附)、本府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工廠改善準備金者應另檢附)、施工合約書、估價單或其他承貸銀行認可之單據(申請工廠改善準備金者應另檢附)、本府核有生產(營業)設備搬遷補助費(救濟金)之證明文件(因受本市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或產業園區開發影響致遷廠者,申請廠設購置金者應另檢附)、不動產權狀影本、謄本各一份及照片(6 個月內)(購置廠房、營業場所者應另檢附)、購置設備之合約書/訂購單或發票影本一份及照片(6 個月內)(購置機器、設備者應另檢附)

【聯絡方式】

電話:0800-505-158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未明確列出具體起訖日期,僅說明申請流程。附件內文有多次修正公告日期,但非申請期間。

資料來源:https://www.smecf.org.tw/hutoushanihub/downl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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