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提供補助,鼓勵依法於桃園市或中央立案的非營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補助項目涵蓋健全旅遊市場、提升服務品質、觀光人才培訓、研討活動、產業升級研究發展等。一般案件年度累計補助上限為 25,000 元,特定公益性質團體或受委託者,每案最高可達 300,000 元,全年累計亦不超過 300,000 元。申請期間為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用於次年度 2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的活動,需檢附申請書並正式行文至市府。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法於桃園市或中央立案之各級非營利民間團體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推展觀光業務之民間團體;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同業公會、協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有公益性質之觀光、文化、教育、社會福利性質之民間團體
・不可申請:申請案件已獲本府其他機關核准補助者;計畫內容若係國內外旅遊觀摩活動、聚餐活動、發放紀念品活動、純屬會務性質或會員大會活動者;補助計畫逾期未結案者;有未依計畫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經費等情事者;未依規定報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拒絕接受評鑑考核或查核者;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或其附件有隱匿不實情事者;核定補助後未於活動辦理年度 11 月 30 日前申請撥款及核銷作業,致影響本府會計年度結報者;其他違反本須知及相關法令之情形者(有前述各款情形者,自本府發函糾正日起一年至三年內不得提出申請案件)
・觀光業務推展補助:同一年度累計金額以不超過 25,000 元為原則
・觀光業務推展補助(特定團體):每案最高 300,000 元,全年累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 300,000 元
・申請方式:檢附申請書二份並正式行文本府
・重要時間點: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需檢附執行成果報告書;核定補助後未於活動辦理年度 11 月 30 日前申請撥款及核銷作業,將撤銷或廢止補助
・注意事項:申請者應於宣導資料、活動會場看板等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指導、協辦或贊助等字樣;計畫內容應擔保無侵害第三人著作權之情事;計畫之成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應無償授權本府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申請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有補助金額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亦應繳回;申請者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最高300,000元
申請:每年 9/1 ~ 9/30;活動:每年 2/1 ~ 10/31
申請書(二份)、正式行文
電話:03-3322101|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申請書的具體內容由市府另定,頁面未提供範本。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為每年固定時段,但有專案核准可不受限制。核銷文件由市府另定,頁面未提供清單。
資料來源:http://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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