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為提升本市觀光發展,提供補助給設址於桃園市的合法立案非營利民間團體。此補助旨在支持團體辦理觀光業務,例如健全旅遊市場、提升旅遊品質、舉辦觀光從業人員訓練、推動觀光研討活動、服務品質認證及觀光產業升級研究等。一般團體每年累計最高可獲 20,000 元補助,若為受市府委託、協助推展觀光業務,或具公益性質的同業公會、協會等,每案最高可獲 200,000 元補助。申請期間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28 日,需檢附申請書等文件向市府提出。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合法立案之非營利民間團體;設址於桃園市
・不可申請:申請案件已獲本府其他機關核准補助者;計畫內容為國內外旅遊觀摩活動、聚餐活動、發放紀念品活動、純屬會務性質或會員大會活動者
・觀光業務補助:同一年度累計最高 20,000 元
・特定觀光業務補助(符合特定條件者):每案最高 200,000 元,全年累計最高 200,000 元
・申請方式:應於補助項目實施日 30 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檢附申請書二份正式行文本府
・重要時間點: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執行成果報告書二份(附光碟片一份)供評鑑考核;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附領據、支出憑證簿、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報請本府結案核銷;申請案件應於當年度 11 月底前檢據報請本府結案核銷
・注意事項:申請者應於宣導資料、活動會場看板等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指導、協辦或贊助等字樣;計畫內容應擔保無侵害第三人著作權之情事;計畫之成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應無償授權本府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申請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有補助金額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亦應繳回;申請者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違規情事者,自本府發函糾正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案件
最高200,000元
每年 01/01 ~ 02/28
申請書二份
文案未列出聯絡電話、地址、服務時間。申請書格式為附件,但附件內容未提供。補助項目實施日 30 日前提出申請,但未明確定義「實施日」。
資料來源:https://tour.tycg.gov.tw/file/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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