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提供補助給設址於桃園市的合法立案非營利民間團體,以推展觀光業務並提升本市觀光發展。此補助旨在鼓勵團體辦理觀光從業人員訓練、觀光研討活動、推動服務品質認證及促進觀光產業升級等項目。一般情況下,同一團體每年累計最高可獲 20,000 元補助。然而,若為受市府委託或具公益性質的觀光、文化、教育、社會福利團體,每案最高可達 200,000 元,全年累計亦不得超過 200,000 元。申請期間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28 日,需檢附申請書等文件向市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合法立案之非營利民間團體;設址於桃園市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依法令規定接受桃園市政府委託、協助或代為推展觀光業務之民間團體;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同業公會、協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有公益性質之觀光、文化、教育、社會福利性質之民間團體
・不可申請:申請案件已獲桃園市政府其他機關核准補助者;計畫內容若係國內外旅遊觀摩活動、聚餐活動、發放紀念品活動、純屬會務性質或會員大會活動者
・配合桃園市觀光政策,健全旅遊市場、提昇旅遊品質或保障旅客權益:同一年度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 20,000 元
・舉辦桃園市觀光從業人員、導覽人員訓練,推動觀光產業人才質與量之提昇:同一年度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 20,000 元
・舉辦桃園市觀光研討活動,內容充實,確能提高觀光知識水準:同一年度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 20,000 元
・推動桃園市觀光產業服務品質認證制度,建立高品質服務之旅遊環境:同一年度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 20,000 元
・促進桃園市觀光產業升級之研究及發展:同一年度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 20,000 元
・其他能促進桃園市觀光營運與發展:同一年度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 20,000 元
・依法令規定接受桃園市政府委託、協助或代為推展觀光業務之民間團體:每案最高 200,000 元,全年累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 200,000 元
・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同業公會、協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有公益性質之觀光、文化、教育、社會福利性質之民間團體:每案最高 200,000 元,全年累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 200,000 元
・申請方式:申請者於補助項目實施日 30 日前,檢附申請書二份正式行文本府
・重要時間點:申請案件應於當年度 11 月底前檢據報請本府結案核銷
・注意事項:申請者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最高200,000元
每年 01/01 ~ 02/28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二份正式行文本府、領據、支出憑證簿、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二份(附光碟片一份)、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五至附件十)
資料來源:https://tour.tycg.gov.tw/file/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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