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推出「110年度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鼓勵旅行業者推廣桃園在地觀光。合法旅行業者只要規劃兩天一夜以上、至少一晚住宿於桃園合法旅宿、並安排至少兩處桃園合法景點的團體行程,且符合相關防疫規定,每位旅客可獲得 700 元補助。業者需於出團前 5 個工作日上網申請,並於出團後 20 日曆天內郵寄核銷文件,每家旅行社限申請 20 團。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合法旅行業者;參加本局「相揪來桃園團體旅遊補助」;行程需二天一夜以上;至少一夜須安排住宿於桃園合法旅宿(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使用合法安全之交通工具;行程安排應納入桃園市合法景點至少兩處;依照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交通部觀光局及桃園市政府相關防疫規定辦理
・不可申請:如有違規防疫情事;申請補助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停業處分者;不得合併其他政府補助標案、補助優惠並用
・每位旅客補助:700 元
・未滿 2 歲之旅客不計入費用支應人次
・申請方式:旅行業者需於出團日 5 個工作日前上網填報向本局申請;出團完竣日起 20 日曆天內(含),檢附核銷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注意事項:核銷受理方式以各家旅行業獨立寄送為原則,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每一家旅行業(不含分公司)僅限申請 20 團;如入住免用統一發票之民宿,可使用收據核銷;如搭乘台鐵、高鐵、捷運,可擇一提供票根或團體購票證明佐證;航空團體機票或船票得以代收轉付收據代替,旅行業者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應載明票號、或另附購票證明或艙單;如提供收據或發票總額小於本案當團申請補助金額,則以收據或發票總額核銷,如有參訪桃園景點門票及體驗活動費用或入住桃園旅宿第二晚以上之發票或收據,可提供作為費用依據;受補助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執行,並繳納所得稅
700元
2021/08/16 ~ 2021/10/31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查詢之公司資料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旅行業執照影本、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至少為每人意外險 2,000,000 元,意外醫療險 200,000 元)、住宿發票或收據(使用正本原始憑證核銷)、加蓋旅宿業者章之住宿證明、交通工具收據或發票(使用正本原始憑證核銷)、出團照片(交通工具上含隨團服務人員及旅客、旅客於規範之兩個景點至少各一張)、領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切結書
補助額度上限由本局網站公告,文案未列出。第一週出團不受出團前 5 個工作日申請限制。文案未列出聯絡電話、地址、服務時間。
資料來源:https://tour.tycg.gov.tw/file/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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