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特殊境遇家庭法律訴訟補助,協助設籍臺南市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在無力負擔訴訟費用時獲得支援。本補助最高可達 50,000 元,旨在減輕經濟弱勢家庭的法律訴訟負擔。申請人需於訴訟事實發生三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即可獲得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臺南市;實際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初次申請者不受此限);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5 倍(115 年度為 38,788 元);家庭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 465,450 元;家庭不動產全戶不超過 650 萬元;具有家庭暴力受害者身分;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無力負擔訴訟費用
・法律訴訟補助:上限 50,000 元
・申請方式: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