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
・文化部推動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獎勵,鼓勵 18 至 45 歲的本國及外籍青年,運用社會創新力量,提出解決社區及社群公共議題的行動計畫。經評審通過者,每年期最高可獲得 1,500,000 元獎勵金,用於村落文化行動或創新文化事業計畫。申請採線上方式辦理,提案期間將由文化部另行公告。計畫執行期程原則為一年,可依需求提出二年計畫,獎勵金分三期撥付。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18 歲至 45 歲;以個人提出行動計畫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自然人;已取得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發之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之人士
・不可申請:大陸及港澳籍人士;同一或類似之計畫已獲得文化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等獎補助者
・獎勵金:每年期最高 1,500,000 元(依實際評審情形核給額度)
・獎勵類別:村落文化行動計畫類
・獎勵類別:創新文化事業計畫類
・計畫執行期程:自計畫核定日起為期一年為原則,得提二年計畫
・撥款方式:分三期撥付,第一期 50 %、第二期 30 %、第三期 20 %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本部獎補助系統 https://grants.moc.gov.tw/Web/)
・注意事項:獲獎勵者執行本規範之計畫若涉及媒體廣告,應確實依照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1,500,000元
線上申請表件、居留證影本(外籍人士應附,有效期限應超過計畫執行期程)、修正計畫書(含修正對照表)、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檢核表、第一期領據、期中成果書面報告(含電子檔)、第二期領據、全案執行成果書面報告(含電子檔)、著作權授權同意書、第三期領據、相關紀錄與合作同意書(若有合作對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若屬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申請期間由主辦單位另行公告,文案未提供具體日期。計畫執行期程為核定後一年或二年,非固定活動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