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推出「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獎勵」,鼓勵 18 至 45 歲的青年個人或團隊,運用社會創新力量,結合社區營造、在地知識與文化,提出解決社區及社群公共議題的行動計畫。本國籍人士或已取得居留證的外籍人士皆可申請,但排除大陸及港澳籍人士。經評審通過的計畫,每年期最高可獲得 1,200,000 元的獎勵金,並依實際工作進度分四期撥付。申請者需在提案期間內,透過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表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18 歲至 45 歲;本國籍人士(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自然人)或外籍人士(已取得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發之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之人士,並檢附相關證明);以青年個人或青年組成團隊(結合 2 ~ 5 人)提出行動計畫
・不可申請:大陸及港澳籍人士;同一或類似之計畫已獲得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等獎補助者
・獎勵額度:每年期最高 1,200,000 元
・獎勵類別:村落文化行動計畫類、創新文化事業計畫類
・撥款方式:依實際工作進度分四期撥付,第一期 20 %、第二期 20 %、第三期 30 %、第四期 30 %
・申請方式: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表件,網址:https://grants.moc.gov.tw/Web/
・重要時間點:評審結果核定後併同評審委員名單於官網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獲獎者
・同一申請者每年期原則至多獎勵 1 案,累計不超過 3 年;獎勵款為經常門費用,不得用於公共設施、房屋建築及購置耐用年限 2 年以上且金額 10,000 元以上之設備等資本門支出;編列人事費用不得超過獎勵總經費 40 %;獎勵金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稅額;執行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應於明顯處載明文化部為獎勵或贊助單位;辦理各項活動時應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若計畫內容有重複獎補助之情事,將撤銷獎勵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若涉及媒體廣告,應確實依照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