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
・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提供補助,鼓勵民間寺廟保存及修護彩繪與泥塑等傳統工藝。本補助對象為管理製成年代逾 50 年或出自名家名人,且附屬於建築構造物的彩繪或泥塑工藝作品的單位。與大專院校合作辦理者將優先獲得補助。申請者需於每年 3 月底前提交申請書及計畫書等文件,經初審及專家學者複審後核定。每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 25,000 元為原則,且不逾計畫總經費的 50 %。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彩繪泥塑工藝作品的管理單位;工藝作品製成年代逾 50 年或出自名家名人(名家名人需符合經專書、專文或研究資料介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在案之工藝保存者、或經內政部刊印或文化部審查通過之傳統工匠或匠師任一條件);工藝作品附屬於建築構造物
・彩繪泥塑工藝作品之保存、修護:每案補助累計金額以 25,000 元為原則,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補助金額以不逾申請計畫總經費 50 %為限
・申請方式:於每年 3 月底前送達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審核
・重要時間點:審查結果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公佈於本處網站
・注意事項:與大專院校合作辦理者優先補助;同一案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項目及金額;採事後一次撥款方式辦理,特殊案件可申請分期撥款;受補助單位受本處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編具會計報告或收入支出明細表,連同受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領據及成果資料(一式二份)送本處辦理結報及核銷;實際執行金額若未達原預算總經費者,補助金額將以實際執行金額按核定補助比例核撥;補助款倘涉個人所得者,受補助者應依規扣繳所得稅;本處得針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進行查核或訪視;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處核准;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繳交成果資料,相關成果資料應以 A4 格式輸出裝訂成冊並提供電子檔;成果資料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情事,本處得視實際狀況酌減核撥補助金額費用或不予受理;若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拒絕接受訪視、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不當挪用補助經費、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未經本處同意擅自變更計畫或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本處得撤銷、變更或廢止原同意之補助,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於 1 年至 5 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25,000元
每年 3 月底前(收件期間如有變動將另行公告)
申請書、計畫書(一式五份)、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文案未提供聯絡電話、地址及服務時間。申請期間為每年常態性受理,但截止日期為每年 3 月底前。
資料來源:https://tmach-culture.tainan.gov.tw/download.asp?orcaid=3A38B8E8-813D-4A0A-8BAB-6958F3B875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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