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提供「114年度私有古物保存維護補助」,旨在協助經臺南市政府公告的私有古物所有權人,進行古物的管理維護、修復及活化利用。申請對象為個人、法人或團體,只要其擁有的古物符合資格,且非曾為公營事業轉民營者。本補助最高可達總經費的 90 %,每年度累計補助上限為 25,000 元,特殊情況除外。申請人需在每年 2 月或 6 月的指定期間內,備妥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向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古物經臺南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七條公告之私有古物;古物所有權人為個人、法人或團體
・不可申請:古物曾為公營事業全部或一部並已移轉為民營之事業機構所有或管理者;已接受各級古物主管機關補助辦理專案性之古物管理維護、修復及活化利用者
・私有古物管理維護、修復及活化利用所需經費補助:不逾總經費 90 %
・同一受補助者於同一年度之補助累計金額:上限 25,000 元(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114年度總預算:300,000 元
・申請方式:填具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公告受理截止日以前掛號郵寄(以郵戳時間為憑)或親送至臺南市北區公園北路3號(許石音樂圖書館B1)
・重要時間點:審查程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結果由本處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公布於本處網站
・本補助對同一受補助者於同一年度之補助累計金額以 25,000 元為限,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補助金額以不逾總經費 90 %為限;採計畫執行完畢後撥款方式辦理;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編具收入支出明細表,連同受補助額度之領據及成果資料(一式二份)送本處辦理核銷結案;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受補助者應將本處列為贊助、指導單位,並註明於補助計畫有關之文宣品或出版品;受補助所得之成果資料,本處無償取得使用權;若有隱匿、虛偽不實、拒絕查核、未依計畫執行、擅自變更計畫、核銷遲延等情形,本處得撤銷、變更或廢止補助,追回款項,並於一年至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