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提供「112年度補助推動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計畫,鼓勵個人、法人、文史工作室、學校及學術機構,針對臺南市登錄或列冊的無形文化資產,進行調查、紀錄、保存、傳習、推廣及人才養成等工作。本補助每年度對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最高補助 20,000 元,總預算為 1,500,000 元。申請者需填具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指定期間內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文化資產管理處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傳統工藝、傳統表演藝術、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及第九十五條所定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經臺南市政府登錄、列冊或本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者;個人、經登記立案之法人、文史工作室或臺南市各級學校及學術研討機構;辦理無形文化資產之紀錄、保存、傳習、維護、推廣及學術研討等工作者
・不可申請:同一案件當年度已獲文化部暨附屬機關補助者(原則上不重複補助)
・補助項目:調查、紀錄、保存、教育學習傳習、管理維護、推廣及人才養成等
・補助金額上限:對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以不超過 20,000 元為原則
・預算金額:112年度補助推動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編列預算 1,500,000 元
・申請方式:掛號郵寄(以郵戳時間為憑)或親送至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5巷1號3F
・重要時間點:審查結果於審查結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公佈於本處網站
・注意事項:補助金額以不逾總經費 90 %為原則;採計畫結案後撥款方式辦理;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編具會計報告或收入支出明細表,連同原始憑證、領據及成果資料送本處辦理結報及核銷;受補助者應將本處列為贊助或指導單位;同一案件當年度已獲文化部暨附屬機關補助者,本處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