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提供 111 年度私有古物保存維護補助,旨在協助古物所有權人進行管理維護、修復及活化利用。凡經臺南市政府公告之私有古物,其所有權人(個人、法人或團體)皆可申請。補助金額最高可達總經費的 90 %,原則上限額 20,000 元,特殊情況可不受此限。申請人需於每年 2 月或 6 月的指定期間內,備妥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親送方式向文化資產管理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之古物經臺南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七條公告為私有古物;古物所有權人(個人、法人或團體)
・不可申請:曾為公營事業全部或一部並已移轉為民營之事業機構所有或管理者
・私有古物管理維護、修復及活化利用所需經費補助:補助金額以不逾總經費 90 %為限,原則上不超過 20,000 元(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申請方式:掛號郵寄(以郵戳時間為憑)或親送至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5巷1號3F
・重要時間點:審查程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並公布於網站
・注意事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受補助者應將本處列為贊助、指導單位。本處無償取得成果資料使用權。若有不實、拒絕查核、未依計畫執行等情形,本處得撤銷、追回補助款,並於 1 ~ 5 年內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