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
・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提供「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補助」,鼓勵個人、法人、文史工作室或臺南市各級學校及學術研討機構,辦理無形文化資產的調查、紀錄、保存、傳習、維護、推廣及人才養成等工作。申請對象須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並經臺南市政府登錄、列冊或審議委員會決議。每年度對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累計補助金額以 20,000 元為原則,總預算為 2,000,000 元。申請者需填具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受理期間內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處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計畫內容須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傳統工藝、傳統表演藝術、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及第九十五條所定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並經臺南市政府登錄、列冊或本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辦理無形文化資產之紀錄、保存、傳習、維護、推廣及學術研討等工作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個人;經登記立案之法人;文史工作室;臺南市各級學校及學術研討機構
・不可申請:同一案件當年度已獲文化部暨附屬機關補助者(原則上不重複補助);檢附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未經本處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補助項目:調查、紀錄、保存、教育學習傳習、管理維護、推廣及人才養成等相關工作
・補助金額上限:對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以不超過 20,000 元為原則
・預算金額:114年度補助推動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編列預算 2,000,000 元
・補助金額:以不逾總經費 90 %為原則
・申請方式:掛號郵寄(以郵戳時間為憑)或親送至臺南市北區公園北路3號(許石音樂圖書館地下1樓)
・注意事項:審查程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補助採計畫結案後撥款方式辦理。
最高2,000,000元
2025/01/03 ~ 2025/02/03
申請書、計畫書、身分證明或立案證明影本、聲明書、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若適用)、切結書(若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檢表
電話:06-2213569*308|地址:臺南市北區公園北路3號(許石音樂圖書館地下1樓)
資料來源:https://tmach-culture.tainan.gov.tw/page.asp?mainid={E28047AE-7156-4A31-9437-6BD71EED1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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