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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B類補助

綜合津貼 全台 期限 2024-04-19 已過期

【主辦單位】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內容簡介】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為推動文化資產的保存、修復與管理維護,開放「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B類計畫申請。此補助主要針對古蹟的修復、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工程施工及日常管理維護等項目。申請對象廣泛,包含各級政府機關、國立學校、公營事業、專業團隊、民間團體及個人(如私有國定古蹟所有人或經認定的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申請單位需依規定備妥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於 2024/04/19 前函報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由該處彙整後向文化部爭取補助。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學校、公營事業及其他公法人;專業團隊、民間團體(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大專院校、立案之民間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組織、文史工作室等,並具有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實務經驗/私有國定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及其委託之專業團隊、民間團體並具有前述實務經驗/經認定為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經認定為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及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之傳習結業藝生委託之立案民間團體、各級學校並具有前述實務經驗;個人(自然人)(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私有國定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經認定之保存者及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之傳習結業藝生
・不可申請:同一案件之同一申請補助項目已獲文化部暨附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單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
・計畫類: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補助不逾總經費 50 % ~ 90 %(依財力分級)
・規劃設計類: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或因應計畫,補助不逾總經費 95 %
・施工、監造、工作報告書類: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監造、工作報告書,補助不逾總經費 95 %
・管理維護類:古蹟之管理維護,補助不逾總經費 90 %
・私有國定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自籌款確有困難者,願意提供地上物 10 年以上使用權,主管機關得經審核後協助支應,無須自籌款
・申請方式:依需求提報各項計畫函報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俾利向文化部爭取補助
・重要時間點:審查小組將進行審查,必要時得安排實地勘查,並邀請提報者進行簡報
・注意事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同一案件之同一申請補助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重複補助

【期間】

即日起至 2024/04/19

【應備文件】

計畫書(計畫及管理維護類,詳附件 1-1A)、計畫書(規劃設計及工程類,詳附件 1-1B)、提要表與檢核表等相關資料、函送報告書 1 式 10 份(含電子檔 1 份)、所有人之同意書或委託書(非由所有人提出申請者)、相關證明文件及切結書(古蹟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由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申請者)、足額納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預算證明或議會同意墊付函(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者)、未重複申請補助切結書、核定之修正計畫書(1 式 3 份及電子檔)、領據(或統一發票)、補助經費報告表、成果報告書(1 式 3 份及電子檔、文化資產計畫資料管理資訊平台計畫成果資料上傳明細表,包含其他成果檔案之數位或紙本實體檔案)、設備儀器採購驗收證明(設備儀器採購者)、整理造冊之支用單據、契約書影本(不涉及採購發包者免附)、工程完工驗收證明(工程、監造計畫執行完成者)、施工竣工圖說文件(工程、監造計畫執行完成者)

【注意事項】

頁面為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發布的公告,但實際補助計畫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的全國性計畫。申請單位需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如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提報,再由地方機關函報文化部爭取補助。實際補助內容、對象細節、金額比例等主要來自附件 PDF 檔案。

資料來源:https://tmach-culture.tainan.gov.tw/page.asp?mainid={E590C2EE-7CB5-4F03-8E75-913CFFF282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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