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
・環境部為鼓勵公私場所改善空氣品質,推動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計畫。本計畫旨在協助公私場所將現有使用液體或固體燃料的鍋爐,汰換為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太陽能或電能的加熱設備。符合資格的申請者,每座鍋爐最高可獲得 49 % 的改造或汰換費用補助,上限為 300,000 元。若將非屬固定污染源的鍋爐汰換為電能加熱設備,補助金額可提高至 500,000 元。申請者需在完成鍋爐改造或汰換工作後,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並實地勘查確認後,即可核撥補助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公私場所;改造或汰換既存之液體、固體燃料鍋爐為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太陽能或電能之加熱設備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於本辦法訂定施行日(2020/06/11)起將既存鍋爐改造或汰換為加熱設備,並於 2020/07/01 前完成改善者;已依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改善期限,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完成改善,將既存鍋爐改造或汰換為加熱設備者
・不可申請: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之工廠;電業法管理之電業;國營事業管理法管理之國營事業
・改造或汰換每座既存鍋爐費用:補助 49 %,以 300,000 元為限
・將非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既存鍋爐,改造或汰換為使用電能之加熱設備者:補助金額以 500,000 元為限
・申請方式:改造或汰換工作完成後,檢具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補助款於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助;申請者所領取之補助款,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核發補助款後 5 年內,至少派員追蹤查核補助改造或汰換加熱設備使用情形 1 次;擅自變更補助項目用途、擅自拆遷補助項目、拒絕查核或查核結果未符合標準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補助並追繳已領補助款;檢附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或提供不實資料者,應撤銷補助並追繳已領補助款,且不得再申請補助
最高500,000元
即日起至 2022/07/31
申請案件審查項目檢核表、補助申請表、改造或汰換鍋爐為加熱設備補助切結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證明文件影本、補助款領據、竣工證明表、補助項目費用明細表並黏貼收據正本或發票影本、申請補助者本人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補助項目施作成果之相片、依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改善期限者,應檢具核定改善期限之證明文件影本、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期間有兩類,分別為 2020/06/11 ~ 2020/12/31 (針對符合第三條第一款者) 及 即日起至 2022/07/31 (針對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者)。此處申請期間欄位填寫後者較晚的截止日。本辦法為法規,所列申請期間皆已過期。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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