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本補助辦法旨在鼓勵公私場所將現有使用液體或固體燃料的鍋爐,改造或汰換為低污染性的氣體燃料、太陽能或電能加熱設備,以改善空氣品質。符合資格的公私場所,在完成鍋爐改造或汰換後,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補助金額最高可達改造或汰換費用的 49 %,並設有 300,000 元或 500,000 元的上限,具體金額依鍋爐類型和改造方式而定。申請者需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檢附相關文件,經審核通過後即可獲得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公私場所(不包括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之工廠、電業法管理之電業及國營事業管理法管理之國營事業)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自本辦法訂定施行日起將既存鍋爐改造或汰換為加熱設備,並於 2020/07/01 前完成改善;已依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改善期限,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完成改善,將既存鍋爐改造或汰換為加熱設備
・不可申請: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之工廠;電業法管理之電業;國營事業管理法管理之國營事業
・改造或汰換既存鍋爐:補助費用 49 %,上限 300,000 元
・改造或汰換非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既存鍋爐為電能加熱設備:補助費用 49 %,上限 500,000 元
・申請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補助款項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可能不予補助。申請者所領取之補助款,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主管機關將於核發補助款後五年內,至少追蹤查核補助設備使用情形一次。若擅自變更補助項目用途、拆遷補助項目、拒絕查核或查核結果不符標準,主管機關得廢止補助並追繳已領款項。若檢附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主管機關應撤銷補助並追繳已領款項,且提供不實資料者不得申請補助。
最高500,000元
2020/06/11 ~ 2022/07/31
申請案件審查項目檢核表、補助申請表、改造或汰換鍋爐為加熱設備補助切結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證明文件影本、補助款領據、竣工證明表、補助項目費用明細表並黏貼收據正本或發票影本、申請補助者本人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補助項目施作成果之相片、依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改善期限者,應檢具核定改善期限之證明文件影本、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本辦法修正日期為 2020/06/11,並自發布日施行。申請期間依申請條件不同,有兩個截止日期,分別為 2020/12/31 和 2022/07/31,此處取最晚截止日。所有申請期間皆已過期。活動期間因部分條件為變動式改善期限,故設為 null。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FilesType.aspx?DataId=O0020109&md=m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