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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汰換或改善補助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期限 2022-07-31 已過期

【主辦單位】

環境部

【內容簡介】

・環境部為鼓勵私立或公立場所汰換老舊鍋爐,推出鍋爐汰換或改善補助。本補助旨在協助將燃燒液體或固體燃料的既有鍋爐,改裝或更換為低污染的氣體燃料、太陽能或電能加熱設備,以減少空氣污染。符合資格的申請者,每具鍋爐最高可獲得 300,000 元補助,若汰換為電動加熱設備且免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最高可達 500,000 元。申請者需在完成汰換或改善工程後,備妥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及現場查核後核發補助。此補助有明確的申請截止日期,且改善工程需在指定期限內完成。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為私立或公立場所;非屬工廠管理法規範之工廠、電業法規範之電廠及國營事業管理法規範之國營事業;已完成加熱設備汰換或改善工程,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確認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既有鍋爐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進行汰換或改善為加熱設備,且於 2020/07/01 前完成改善;既有鍋爐依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改善期限,並於該期限前完成汰換或改善為加熱設備
・不可申請:申請人提供不實資料申請補助
・鍋爐汰換或改善補助:每具鍋爐最高補助 300,000 元,且不超過汰換或改善費用之 49 %
・電動加熱設備汰換補助(免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者):每具鍋爐最高補助 500,000 元,且不超過汰換或改善費用之 49 %
・申請方式:備妥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期限(符合本辦法第 3 條第 1 款者):即日起至 2020/12/31;申請期限(符合本辦法第 3 條第 2 款者):即日起至 2022/07/31;改善工程完成期限(符合本辦法第 3 條第 1 款者):2020/07/01 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補助核發後 5 年內,至少查核加熱設備運作情形 1 次;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將不予補助;補助款應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法課稅;若有任意變更補助用途、擅自拆除補助項目、拒絕查核或不符排放標準等情形,主管機關得要求限期改善或撤銷補助並追回款項;申請文件不符或資料不足者,主管機關將通知限期補正,以 1 次為限,逾期未補正者將駁回申請

【金額/折扣】

最高500,000元

【期間】

即日起至 2022/07/31

【應備文件】

申請項目審查表、申請書、鍋爐汰換或改善為加熱設備補助切結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或營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補助款領據、完工證明書、受補助項目明細及原始憑證或統一發票影本、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施工前、中、後照片、依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改善期限者,應檢附改善期限證明文件影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

【注意事項】

此為已過期的補助辦法,申請截止日期分別為 2020 年和 2022 年。頁面提供的聯絡資訊為法規資料庫的服務電話,非本補助的承辦單位電話。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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